1、藥師作為藥店的專業人員,在藥品銷售、管理和服務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藥師需要依法管理和服務用戶,查驗處方合理性、選擇合適藥品、提供藥品使用和儲存建議等等。藥師還應當註重自身能力的提升,不斷進修,更新相關知識和技能,以適應藥品市場和行業的不斷發展和變化;
2、僅憑駐店藥師的個人資格是不夠資格獨立開辦藥店的。而在藥店內,駐店藥師則需要在合法經營的藥店中擔任藥師職務,履行藥品管理和服務職責。
駐店藥師是什麽:
藥品零售企業的壹個職務,持有職稱藥師、從業藥師、執業藥師等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均可在零售藥店擔任其職務。
綜上所述,在藥店經營過程中,駐店藥師是不具備獨立經營藥店資格的,但是可以在藥店中擔任藥師職務,為藥店的合法經營和用戶服務提供支持。同時,駐店藥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和素質,最大程度地為用戶、藥店和行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