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為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公開性,根據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現將《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草案)》予以公布,並公開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公眾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5月15。請在此之前將您的意見以書面形式發送至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告
為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公開性,根據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定,現將《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草案)》予以公布,並公開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公眾意見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5月15。請在此之前將您的意見以書面形式發送至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34號,郵編610012。傳真:86281192。給:scfagongwei@mail.china.com發郵件。
2005年5月6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嚴格管理、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規劃和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對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據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聘請相關人員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事故預防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建立健全由安監、公安、交通、建設、農機、衛生、教育、工商、質檢、規劃、監察等部門參加的道路交通安全聯系會議制度,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制定治理措施,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轄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車輛登記和駕駛員考試發證。
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運輸企業、車站、營運車輛和駕駛人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不得縮短培訓時間或者減少培訓內容。
機動車駕駛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監管。
第九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管理內部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制度,並確定專人組織實施;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三)定期進行機動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車輛維修項目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使用過期、失效或者報廢的零配件和總成維修車輛。
第十壹條道路管理養護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設置和維護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高速公路上應當設置交通安全監控預警系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預防交通事故和消除隱患的建議;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未排除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十二條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在距離來車方向不少於50米的地方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安全警示標誌;夜間應設置反光標誌,間距不小於100m。建築工人應該穿反光的衣服。
第三章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安全信息卡制度。
駕駛人安全信息卡用於記錄駕駛人的交通事故、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及相關信息。免費發放駕駛員安全信息卡。
機動車駕駛人和持外省市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四川省註冊登記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安全信息卡並隨身攜帶。
第十四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裝兩個以上號牌;
(二)不得擅自安裝或者使用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等裝置;
(三)不得擅自增減座位搭載人員;(四)不得安裝和使用幹擾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裝置;(五)除摩托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效消防器材和故障車輛警示標誌;
高速公路客車,乘客座椅應配備安全帶,駕駛室兩側人數應噴塗。
運載幼兒園和中小學生的校車、教練車應當在駕駛室兩側噴塗人數,並在車身和車廂前後明顯位置噴塗“校車”、“教練車”字樣。
第十五條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經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牌照。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應當交驗車輛,提交車主身份證明、產權證明、車輛合格證。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還應當持有有效的殘疾證。
第四章道路交通
第十六條。設置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上的標誌、牌匾不得與道路交通標誌相類似。
第十七條在停車位不足的城市道路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劃定臨時停車位。
第十八條在城市道路上劃定的公交專用道有優先權,其他機動車遇公交車時應當讓行。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中心區道路交通狀況,限制大型貨車、摩托車和人力三輪車進入城市中心區的總量和時間。限制內容應當公開。
第二十條在城市中心區道路上,不得駕駛大車或者騎、走牛、馬、驢等牲畜。
第二十壹條機動車按規定借用非機動車道時,應當避讓非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占用行車道時,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措施,並迅速將乘客轉移到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連續跨越2條以上車道超車。
第二十四條在沒有中心線、沒有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遇到彎道時應當減速靠右行駛。
在山區冰雪覆蓋的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在驅動輪上安裝防滑鏈。
機動車駛離環島前,應當開啟右轉向燈。第二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當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時,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或者停放。
非緊急情況下,機動車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和裝卸貨物。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在乘客未按規定系好安全帶時,不準行駛。
第二十七條校車運載幼兒園、小學、中學學生上路行駛,不得超過核載人數,應當配備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不得轉借。
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只允許載壹名12歲以下兒童。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帶護士。
第二十九條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駕駛員不得載人,駕駛員和乘客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在道路上行駛的非機動車,不得被機動車或者其他車輛牽引。
第三十壹條行人不得在機動車道內等候和索要、兜售、散發物品。
第三十二條乘客不得乘坐下列機動車: (壹)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駕駛人飲酒後駕駛的;(二)明知機動車已經達到報廢或者拼裝標準的;(三)滿載或超載。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安監、衛生、建設等部門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前往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後工作。
醫療機構接到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請求或者急救指揮中心、衛生行政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及時組織實施醫療救治,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設備限制無法進行正常救護的,應當派出醫務人員護送傷員至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完成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調查後,當事人應當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安全的地方。當事人拒絕服從或者無法執行,以及情況緊急可能影響公共利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單位排除障礙,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可以對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安全信息卡進行檢驗、檢查或者鑒定;需要查閱、調取或者復制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資料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除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
(壹)壹方未立即停車或者保護現場,或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未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明的,負全部責任;
(2)雙方均有上述過錯行為的,* * *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機動車壹方負事故責任的,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機動車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承擔次要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損失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且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
(壹)在高速公路、城市機動車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減輕機動車壹方95%的賠償責任,由機動車壹方承擔5%,但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的責任減少90%,機動車壹方承擔10%,但最高不超過50000元。
第三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或者其他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處以罰款的,罰款數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壹條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20元至50元罰款:
(壹)未在前窗右上角粘貼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的;(二)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在車身後部粘貼或者懸掛統壹執業標誌的;
(三)未配備有效滅火器材或者未隨車攜帶故障車輛警示標誌的;
(四)在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員視線的物品;
(五)載客汽車在外部行李架和內置行李廂外載物的;(六)貨物超過長度、寬度和高度;(七)違反規定牽引機動車的;(八)機動車轉讓、註銷或者抵押,未經登記的;(九)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違反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十)機動車未按規定噴塗相關字樣的;(十壹)城市公共汽車在道路站點以外停靠上下乘客;(十二)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的;
(十三)在車身前後玻璃上張貼圖片,噴塗妨礙視線的文字、圖案;
(十四)不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壹)汽車未停車讓人員上下車,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未關好車門和車廂的;
(二)不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的;(三)違反安全帶安裝和使用規定的;(四)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帽或者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五)同方向變更車道或者在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變更車道,影響其他機動車行駛安全的;
(六)攜帶超限不可拆卸物品時,未懸掛明顯標誌或者違反指定路線、時間、行駛速度的;
(七)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的;(八)因占用非機動車道,由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不減速的;
(九)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十)違反交替通行規定的;(十壹)不按規定使用照明裝置的;(十二)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十三)通過渡口的機動車不依次等候渡口的;
(十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時,不減速行駛的;
(十五)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的;
(十六)通過交叉路口時,不按照規定讓行、停車等候或者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十七)不按指定道口和時間進行超限貨物通過鐵路道口的;
(十八)駕駛未登記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壹)未減速或者停車讓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的;(二)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三)違反超車、讓行、超車、掉頭、倒車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四)不遵守交通信號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五)未安裝行駛記錄儀或者行駛記錄儀不能正常使用的;(六)拖拉機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和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
(七)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八)在禁止行駛的區域、道路行駛的;(九)駕駛時撥打電話、接聽手機或者看電視,妨礙安全駕駛的;
(十)非營運機動車數量超過核定數量的;(十壹)不按規定牽引掛車或者故障車輛的;(十二)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13)駕駛時使載體濺出或散落。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
(壹)駕駛實習期內不得駕駛的機動車的;(二)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三)持未經驗證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五)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攜帶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或者違反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未按照規定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七)擅自改變已登記機動車的結構、構造、特征或者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輛識別代碼的;
(八)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繼續駕駛的;
(九)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十)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夜間不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誌,不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
(十壹)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逾期或者被依法扣留且記分達到12的;
(十二)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或者無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駕駛境外註冊機動車的;
拖拉機是用來載人的。
第四十六條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壹)駕駛不準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的;(二)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及時報警並通知專用救援車輛、清障車牽引、牽引的;
(三)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上停車的;
(四)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五)在坡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六)騎行、碾壓車道邊界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七)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八)違反規定使用轉向燈或者其他照明裝置的;(九)通過施工路段不減速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道路養護施工單位的負責人、責任人處200元罰款:
(壹)維修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施工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在繞行路段沒有明顯繞行標誌,或者施工現場無法繞行時,沒有車輛、行人臨時通行的;
(3)作業車輛、機械未安裝警示燈或未噴塗明顯標識圖案,或作業時未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四十八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300元罰款;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500元罰款。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500元罰款;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公路客運汽車超過額定乘員載客,且超載不足20%的,處機動車駕駛人500元罰款;超載達到或超過20%的,處2000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500元,因道路載客汽車載貨被罰款。
貨運機動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且超載低於30%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300元罰款;超載達到或者超過30%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00元罰款。
運輸單位車輛有上述情形,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速低於60公裏或者超過限速50%以下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超過限速50%至70%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超速70%以上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0元罰款;
(二)在沒有中心線、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行駛,且超過限速50%以下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50元罰款;超速50%至70%的,處機動車駕駛人300元罰款;超過限速70%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罰款;
(三)在其他道路上行駛,超過限速50%以下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00元罰款;超速50%至70%的,處機動車駕駛人500元罰款;超過限速70%以上的,由機動車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檢驗費10倍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機動車的,處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罰款1000元。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以按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壞、移動、變造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機動車輛,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五十六條在道路兩側種植植物、設置隔離帶、廣告牌或者管線,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強制清除妨礙,罰款1000元。
第五十七條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或者擅自生產、銷售拼裝、改裝機動車的,處以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
四川省
壹是取消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信息卡制度。
二、取消“公路客運汽車座椅應安裝安全帶”。
三、增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並給予口頭警告後方可放行”。
同時,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最高罰款金額。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十元罰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超過最高限速行駛的;非機動車駕駛人屬於醉酒駕駛;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載貨的;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穿越或騎行道路隔離設施;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客向車外扔東西。
四、機動車按規定借用非機動車道時最高限速20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