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回族等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第四條 銀川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工商、教育、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任何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 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實行食品衛生許可證制度。經營者必須先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借食品衛生許可證。第六條 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經過衛生部門的定期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含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從業人員在出現發熱、咳嗽、腹瀉、嘔吐等病癥時,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治愈後方可重新進入經營。第七條 進入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的學生,其監護人應當向經營者提供計劃免疫證明或者相關健康證明,經營者應當進行登記並建立健康檔案。第八條 學生校外就餐休息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餐廳、衛生間、休息室等固定場所;
(二)食品加工操作間內設施設備布局應當合理,墻壁采用瓷磚等易清潔材料;
(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並采取滅蠅、滅鼠、滅蟲措施。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四)有取暖、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煙、排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五)有專門的消毒設施、專用水池,定期進行擦洗消毒;
(六)生、熟食品的加工和貯存應當分開進行,不得混放或者混用;
(七)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炊具和容器應當定位存放,使用後必須清洗消毒,保持清潔;
(八)實行分餐制。不得提供其他膳食的剩飯剩菜;
(九)口杯、毛巾等用品應專人專用,及時清洗,定期消毒,並貼上標簽,不得混放或放置在衛生間內;
(十)床單、被褥應當專用,每月清洗消毒2次以上;
(十壹)室內應當安裝紫外線燈,並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紫外線消毒。(十壹)室內安裝紫外線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進行紫外線消毒。保持室內空氣清新;
(十二)嚴禁如廁,地面、廁所應及時清掃,每日消毒;
(十三)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校外學生就餐、休息場所的面積應當與就餐、休息的學生人數相適應。第九條 從業人員應當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加工食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將頭發置於帽內;
(二)不留長指甲,不塗指甲油,不戴戒指;
(三)不在食品加工場所吸煙;
(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應當用流動水洗手並消毒。第十條 負責采購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並索證索票。第十壹條 禁止采購、加工下列食品:
(壹)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三)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及其制品。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動物及其制品;
(五)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六)超過保質期的;
(七)無衛生許可證的供貨加工經營者;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