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抗結核藥品的管理 2.1 國家級
建立全國抗結核藥品管理制度;制定全國年度的抗結核藥品需求計劃;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抗結核藥品的招標、采購;按時分發、調劑藥品,避免藥品短缺;對全國的藥品季報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對藥品管理工作進行督導,及時掌握全國藥品招標、采購、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培訓省級藥品管理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測;開展抗結核藥品管理方面的研究。
2.2 省級
測算並上報全省下壹年度的藥品需求計劃;核對、驗收、反饋收到的所有藥品的數量和質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抗結核藥品的招標、采購;按時分發、調劑藥品,避免藥品短缺;按規定存儲藥品;保持合理庫存量;及時填寫藥品出入庫記錄,保證賬物相符;收集、核對並匯總地區級的報表,並按時上報;對全省的藥品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對藥品管理工作進行督導;培訓下級藥品管理人員。
2.3 地(市)級
測算並上報全地區藥品需求計劃;核對、驗收、反饋收到的所有藥品的數量和質量;及時分發藥品;按規定存儲藥品;保持合理庫存量;及時填寫藥品出入庫記錄,保證賬物相符;收集、核對並匯總縣(區)級的報表,並按時上報;對本地區及所轄縣區的季度報表中藥品的報告情況進行分析;定期督導;培訓縣(區)級藥品管理人員。
2.4 縣(區)級
測算並上報全縣藥品需求計劃;核對、驗收、反饋收到的所有藥品的數量和質量;按規定存儲藥品;保持合理庫存量;保證患者藥品供應;及時填寫藥品出入庫及藥品發放登記本,保證賬物相符;按時上報藥品季報表。 藥品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四個方面:選擇、采購、分發和使用。
藥品選擇包括挑選高質量的抗結核藥品和適當的劑量、劑型。
藥品采購包括確定需求的抗結核藥品數量、選擇采購方法、招標管理、制定合同條款、確保藥品質量、保證合同履行。
藥品分發包括辦理交割手續、庫存控制、庫存管理、藥品運輸到藥品庫房。
藥品使用包括診斷、開具處方、分發藥品和患者正確服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