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化學品倉庫設計有如下規範:1、防火分區在建築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壹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壹建築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2、防火間距防止著火建築的輻射熱在壹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築且便於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3、隔離貯存在同壹房間或同壹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壹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信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4、隔開貯存在同壹建築或同壹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5、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物的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6禁忌物料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6、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築 7、甲、 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8、廠區化學品倉庫,應距民用建築、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25.0米與廠房的間距達到12.0米,於主要道路間距10米,次要道路5米。9、根據新鄉的氣候特點,由於新鄉小店工業區常年最多風向為東南風〈夏季〉 ,其次為西北風〈冬季〉化學品倉庫應該建在園區的西南或東北角,避免建在上風位。10、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量等因素,進行分類,廠區化學品倉庫所存儲的溶劑、清洗劑、助焊劑含有閃點低於28℃的酒精及異丙醇等有機溶劑,所以屬於甲類火災倉庫。11、倉庫耐火等級和構件的耐火極限
法律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生產領域的貯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的有關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按《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化工生產企業凡是為本企業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采購、調撥和銷售(指化學危險物品)等經營活動,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在化工生產中使用和貯存化學物品(包括原料和產品)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範圍,不再另行領取"經營許可證"。化學工業部將分期分批對化工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凡已發證的化學危險物品,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