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配備標準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第五條 公路巡邏民警隊實行等級評定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六條 公路巡邏民警隊可以根據需要配備交通協管員。
交通協管員的招錄、培訓、使用、考核等相關管理規定,由省級公安機關制定。第二章 職責權限第七條 公路巡邏民警隊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四)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或者受理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業務;
(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隱患;
(七)先期處置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按照有關規定查緝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九)接受群眾求助;
(十)實施交通應急管理;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公路巡邏民警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拖移機動車、收繳物品以及檢驗機動車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等行政強制措施。第九條 公路巡邏民警因搶救事故受傷人員、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需要,可以優先使用公路上通行的車輛,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邏民警隊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實施交通管制。
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指示標誌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第十壹條 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接受治安、刑偵等部門的業務指導,並與治安、刑偵等部門在案件移交、處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擊違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
治安、刑偵等部門對公路巡邏民警隊按規定移交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第三章 公路勤務第十二條 公路巡邏民警隊實行巡邏執勤與定點執勤相結合的勤務方式,並可以依法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對公路通行情況進行監控。第十三條 公路巡邏民警應當嚴格執行勤務制度,不得脫崗、漏崗,不得隨意改變勤務路線和執勤時間。第十四條 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公路巡邏民警隊應當研究建立區域警務協作機制,實行聯合勤務制度。第十五條 公路巡邏民警執勤執法時應當執行下列任務:
(壹)在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註意觀察公路通行情況,檢查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設施等是否完好;
(二)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通行秩序;
(三)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四)受理公民求助和報警,先期處置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的群眾;
(五)控制被指控有犯罪行為或者現場作案嫌疑的人員,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六)根據上級指令處理其他情況。
在盤查可疑人員、機動車或者在先期處置公路上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過程中執行詢問、檢查、抓捕任務時,應當至少由兩名民警進行,並明確警戒和檢查任務分工,做好警戒,確保安全。第十六條 公路巡邏民警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應當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執勤執法時應當穿著反光背心,遵守下列安全防護規定:
(壹)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定點執勤以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根據通行條件和交通流量,選擇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和不影響自身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放置發光或者反光警告標誌、警示燈、錐筒等安全防護裝備;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應當通知前方執勤站點組織攔截,不得站在車輛前方強行攔截,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對暴力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等危險人員乘坐、駕駛機動車逃逸,可能對公***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的,可以駕駛機動車追緝,並應當及時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