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追訴:(壹)違反國家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違反國家鹽業管理規定,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和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照,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經營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3.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滿3年,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金額在 30 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金額在 200 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等方法弄虛作假的。POS機)等方式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金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境外買賣外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而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3.中介介紹騙購外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刊五千份或者圖書二千冊的。期刊五千份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刊壹萬五千份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再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2)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非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期刊壹萬五千份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份或者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七)以承接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經營主叫業務,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電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2)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第二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又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目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1條【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立案追訴的、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照,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3.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受到刑事追究的; (2)兩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3)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4)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 (3)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回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4.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價格、現金退貨等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金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機構二十萬元以上資金逾期,或造成金融機構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三)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因非法買賣外匯已受到刑事追究的;(2)兩年內因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的;(3)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回的;(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規定從事外貿代理業務,使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金額在五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4.中介介紹騙購外匯,金額在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四)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冊或者圖書二千元以上的。個人非法經營報刊五千份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刊壹萬五千份或者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五)非法從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圖書壹萬五千份。或者期刊壹萬五千份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壹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冊或者圖書壹萬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 (五)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再次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六)有下列情形之壹,擅自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自安裝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1.經營話務金額在 100 萬元以上的; 2. 經營來電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在 100 萬元以上的; 3. 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經營電話業務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兩次以上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政處罰的;(2)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七)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八)非法生產、銷售 "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幹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3套以上的;2.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雖然數額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的。(九)以提供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球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然數額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倍以上的,再實施同類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嚴重情節的。(十)實施下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的;2.為他人提供以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的農產品,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食用動物禁用的藥物和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生產、銷售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原料中添加上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3.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生豬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十壹)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以實際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以上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放貸金額二百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放貸金額壹千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金額累計八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金額八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放貸五十人以上,單位非法放貸壹百五十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兩年內因實施違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倍以上的;(2)實施違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百分之七十二以上十倍以下的。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按照第1、2、3項規定的相應金額和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同時具有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按照相應金額和數量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確定。(十二)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違法經營行為二次以上受到行政處罰,且從事同類違法經營行為的;4.3、同種非法經營行為;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