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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新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保密、檔案等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的新聞宣傳工作;承擔安全、保密、後勤、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向上級機關和領導督辦事項的請示報告工作;承擔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協調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的業務工作。

(2)就業促進股(農民工股)。

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負責城鄉勞動者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管理,完善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創業統計工作;參與擬訂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下崗職工就業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下崗人員自主創業資助項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全區境外人員就業管理工作和區內境外企業勞務人員就業管理工作;負責農民工就業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負責區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和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交辦的事事項。

(3)職業能力建設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農村實用人才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培訓工作;管理勞動者技術培訓、崗前培訓、失業人員培訓工作;承擔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審批社會力量職業培訓;承擔社會力量職業培訓的協調管理工作。管理公務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審批社會力量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設置,管理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擬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及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技工招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導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4)勞動關系股。

指導、協調勞動關系處理工作;擬訂規範的勞動合同文本,指導和規範集體合同的協商、簽訂;指導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解除、續訂和履行;指導勞動標準的實施;審核、報批區和中央、省屬駐本地企業指定的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貫徹落實企業職工福利政策;宏觀調控和指導企業職工工資工作;指導和監督區屬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承擔企業有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企業人員調配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公務員法的貫徹實施;承辦公務員錄用、調任、登記工作;按權限負責公務員考核、調任、任免和職務升降、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管理及人事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公務員錄用計劃和人員結構調整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本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本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本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本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備案工作。資格審核備案工作;承辦政府部門有關人事任免事項;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

(6)職員和雇員管理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人員股級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合同鑒證、調動、解聘、辭職(辭退)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工作;承擔政府獎勵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雇員招聘、聘用備案、合同鑒證、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承辦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組建和管理各類專業初級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承辦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材料的初審和送審工作;承辦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認定工作;協助實施國家資格考試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博士後管理工作。

(八)外國專家管理處(引進國外知識產權管理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吸引外國人才和知識產權、留學人員來我區創業就業的政策;負責外國專家來我區工作的資格審查和管理服務工作;受理、審核外國專家來我區工作的資格;管理各類出國(境)培訓項目和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區政府專家顧問的聘任、聯系和服務工作。

(九)軍官轉業安置股(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落實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的安置政策;制定緩解軍轉幹部困難和維護部分企業穩定的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工作;承擔區軍轉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研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和離退休費發放及審核劃轉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績效核定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和出國(境)定居離職手續。

(十壹)金融保險基金監督股。

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專項資金管理、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統計、管理工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實施監督,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綜合平衡社會保險基金和從業人員調劑金(基金);整社會保險調劑基金和就業基金的綜合平衡;對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意見,並跟蹤審計社會保險基金;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人力資源專項資金的使用;編制部門支出預決算;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二)社會保險管理股(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股、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城鎮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政策,擬訂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管理辦法;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費稽核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人員患病、生育、死亡待遇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政策性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承擔全區企業年金項目的審核備案和管理工作;擬訂補充養老保險辦法;擬訂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審核全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和待遇支付工作;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發展規劃;擬訂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標準及審定、監督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標準。(制定基本醫療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定和監督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監督、考核和獎懲工作;擬訂參保人員醫療保障管理的相關政策;指導擬訂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和改革方案;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政策並提出處理方案;組織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準和管理政策;負責本單位轄區內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指導協調各鎮(街、區)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工作。

(十三)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計劃生育、工、青、婦工作;負責黨務、政務、紀檢、監察、機關作風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四)勞動監察支隊(法制股、信訪股)。

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開展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活動;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指導、協調勞動關系處理工作;依法處理因勞動爭議引發的突發性事件;依法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涉及本局法律、法規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涉及本局法律、法規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承擔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法律、政策的事務性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清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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