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員國政府有責任使本國法律與該指令相協調,任何與該指令相沖突的現行本國法律都應予以廢除。歐盟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實現成員國之間產品的 "自由流動"。該指令主要規定了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基本要求,對於電氣產品,還規定了電磁幹擾和抗幹擾的要求。歐盟統壹標準 "歐盟統壹標準 "是由 CEN、CENELEC 和 ETSI 根據歐盟委員會與成員國協商後發布的命令制定和批準的歐洲標準。自 1999 年以來,歐盟委員會已向歐洲標準化機構發布了 26 項標準化任務,其中 13 項與新方法指令有關。自 1999 年以來,歐盟委員會已向歐洲標準化機構發布了 26 項標準化任務,其中 13 項與新方法指令有關。CEN、CENELEC 和 ETSI 制定 "協調標準 "的程序是公開和透明的,並以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共識為基礎。根據歐洲標準化組織 (ISO) 的規則,成員國必須將協調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並撤銷與協調標準相悖的國家標準。協調標準的標題和名稱必須在《歐洲官方公報》****embody 上公布,並註明其所對應的新方法指令。如果制造商的產品符合《官方公報》上公布的協調標準,且該標準已轉化為國家標準,則推定該制造商的產品符合相應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協調標準的實施是自願的,制造商可以自由選擇使用任何其他技術方法來確保符合基本要求。根據歐盟網站的資料,截至 2002 年底,由 CEN、CENELEC 和 ETSI 這三個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的協調標準已超過 2000 個。例如,《低電壓指令》(指令 73/23/EEC)涉及 600 多個協調標準,《建築產品指令》(指令 89/106/EEC)涉及 50 多個協調標準,《機械安全指令》(指令 98/37/EC)涉及 400 多個協調標準,《電磁兼容指令》(指令 89/336/EC)涉及 400 多個協調標準,《電磁兼容指令》(指令 89/336/EC)涉及 50 多個協調標準。指令 89/336/EEC)涉及 90 多個協調標準,指令 93/42/EEC 涉及 200 多個協調標準,指令 90/396/EEC 涉及 95 個協調標準,指令 99/5/EC 涉及協調標準。氣體設備指令》(第 90/396/EEC 號指令)有 95 項協調標準,《無線電通信和電信終端設備指令》(第 99/5/EC 號指令)有 180 多項協調標準。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張麗麗 孟東 崔璐 王麗 周 來源: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標準化網 日期:2006-3-7 16:10:20 1.引言 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所管轄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是任何經濟體在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它是任何經濟體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不可或缺的要素,三者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缺壹不可。當然,對於不同的貨物貿易對象,基於各經濟體不同的貿易政策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三要素的作用並不是等同的,而是各有側重。自歐洲經濟**** 同體的建立、歐洲單壹市場的創建,到歐盟政治經濟壹體化的進程,歐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其中三要素具有協同作用的典型特征。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構成以及三要素在具體貨物貿易對象中的應用,明確壹個經濟體在構建其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必須賦予三要素同等重要的戰略地位,兼顧各要素的發展規劃,使其在統壹的有機整體中發揮協同作用,這樣才能夠在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科學水平的同時,跨越和打破其他經濟體對歐盟的依賴。以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科學水平,同時跨越和打破其他經濟體依靠技術性貿易措施構建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從而形成經濟貿易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局面。2.歐盟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在歐洲**** 體建立初期,各成員出於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目的,制定了與自身經濟利益和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技術法規和標準,使體內部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缺乏統壹性,造成了各成員體之間在歐洲**** 貿易中的種種不便,阻礙了單壹市場的建立。單壹市場的建立受到阻礙。建立統壹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體系,從而在歐***體內部建立統壹市場,促進貿易便利化,壹直是歐***體努力的方向。從60年代初,歐***體就開始了協調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的制定工作,從舊方法指令到新方法指令,再輔以歐洲協調標準和合格評定模式標準化的 "全球方法 "的發展,歐盟已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成熟和協調 歐盟已初步形成了較為系統、成熟和協調的涵蓋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2.1 歐盟的技術法規 在歐盟,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共同享有歐盟的立法權,而歐盟理事會享有決定權。歐盟技術法規主要是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根據四項基本條約(《歐洲煤鋼****》、《歐洲經濟****》、《歐洲原子能****》和《歐洲聯盟條約》)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條例、指令和決定等,正式批準的文件在每個工作日出版的《歐盟官方公報》(OJEU)第L卷上公布。正式批準的文件在每個工作日出版的《歐盟官方公報》(OJEU)第 L 卷中公布:- 條例具有普遍適用性、整體約束力和直接適用性。條例具有基本條約實施細則的性質,等同於議會法案。它必須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三讀通過後才能頒布實施,各成員國必須在條例公布生效後執行,而無需將其轉化為國家立法。-指令是要求歐盟成員國將相關立法納入歐洲**** 體法的規定,只能以成員國為對象發布,作為歐洲**** 體法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指令的執行方式可由成員國自行選擇,壹般會給成員國壹定的時間使其成為國內法,成員國在執行指令的同時必須修改或廢除與指令相違背的國內法。-決定(Decisions)是具有明確目標的約束性法律文件,它可以針對特定成員國或所有成員國發布,也可以針對特定企業或個人發布,還可以針對從歐盟以外經濟體進口的特定產品發布。其效力與法規類似,但適用範圍不同。法規具有普遍性,對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而決定只有特定的適用範圍,針對的是個別、具體、確定的群體、個人或事件。指令在歐盟技術法規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絕大多數歐盟產品技術法規都是以指令的形式發布的,只有極少部分是以條例或決定等形式發布的。歐盟技術協調指令有兩種不同的制定方式,因此其技術協調指令也分為兩類。-舊方法指令(0IdApproachDirectives):1985 年以前的技術協調指令通常對產品規格和技術要求做出詳細規定,並要求成員國完全執行。按照這種方法制定的歐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藥品、農藥、食品添加劑和機動車領域。在三要素協同機制的理論研究中,可以將其歸類為 "規定型技術法規"。規定型技術法規是指確定實現特定結果的方法的壹類技術法規,它確定的是實現特定結果的方法,重點是實現目標的唯壹途徑。因此,規定型技術法規的最大特點就是方法的確定性。-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yes):1985 年,歐洲 **** 機構理事會頒布了《關於技術協調和標準新方法的決議》(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為主體的較為完整的技術法規體系。新指令的特點是只在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強制性的要求,實現指令要求目標的途徑是多方面的,有選擇的余地,而符合指令要求的程度則由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來確定。在j要素協同機制的理論研究中,這類技術法規可歸類為 "功能導向型技術法規"。以功能為導向的技術法規精確地規定了要實現的目標,但允許被規範的實體本身決定實現結果的手段。2.2 歐盟標準體系 歐盟標準體系的特點是與其技術法規緊密相連。歐盟的技術法規僅限於在歐盟單壹市場上流通的產品必須滿足的安全、健康、消費者保護和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並沒有規定必須遵守的具體要求。只有完全符合這些基本要求的產品才能在歐盟銷售和使用,至於如何使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並沒有列出具體的技術細節,而是通過發布 "協調標準"(EN)的方式為制造商和進口商提供指導。歐盟委員會已委托區域標準化組織(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 CENELEC 和歐洲電信標準協會 ETSI)制定技術標準。歐盟指定地區的協調標準通常由這三個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它們為歐盟成員國的貿易利益及其單壹市場提供技術支持。協調標準的制定以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為基礎,是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 "快速通道",協調標準具有 "推斷符合基本要求 "的地位,是制造商證明其產品符合指令要求的工具。目前,根據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協調標準有 2000 多項,《歐盟官方公報》(OJEU)會根據相關指令不定期公布協調標準清單。不過,這些協調標準在《新方法指令》中仍保留其自願性質,這為制造商正確執行《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選擇。不過,指令往往賦予協調標準特殊的地位,即所有符合協調標準的產品都可以被推定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這就為有效實施歐盟以功能為導向的技術法規搭建了壹個平臺。在協調標準的幫助下,歐盟技術法規實現了既定目標。這種符合性推定使得歐盟成員國的生產商和其他國家有意向歐盟出口產品的生產商將采用歐洲協調標準作為滿足歐盟相關指令的首選措施。2.3 歐盟的合格評定制度 為了有效實施其技術法規,歐洲 **** 機構理事會於 1989 年通過了《關於合格評定全球方法的決議》(90/C10/01),該決議提出了合格評定的總體政策和基本框架,並規定了在指令的技術協調中使用的合格評定程序。1993 年,歐洲共同體理事會通過了 "關於合格評定程序各階段的方式和關於 CE 合格標誌的粘貼及其使用規則的決定"(93/465/EEC)。1993 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了 "關於合格評定程序各階段的方式和 CE 標誌的粘貼及使用規則的決定"(93/465/EEC),該決定補充了關於合格評定全球方法的決議,規定了新方法指令圍巾中使用的合格評定指導原則和具體程序,同時還規範了 CE 標誌的粘貼和使用規則。歐盟合格評定程序細分為 8 個基本模式和 8 個衍生模式。這些模式根據產品生產的不同階段(如設計、定型、全面生產)、評估類型(如文件審查、類型批準、質量保證)和評估主體(制造商或指定機構)而有所不同。根據這些模式,合格評定活動是在第壹方(制造商)或第三方(歐盟認可的合格評定機構,稱為 NB 機構或 NotifiedBodies,因為它們的目錄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向成員公布)的基礎上進行的。歐盟的每項新方法指令都規定了所涵蓋產品的合格評定程序,並根據產品的風險程度要求采用不同的合格評定方法。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模式為生產商提供了壹定的選擇空間,由國家認可委員會組織按照各相關指令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進行合格評定,以確保產品在投放市場前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3.1 歐盟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三要素之間的關系 3.1.1 措施主體 3.1.1 技術法規由立法機構、政府部門或立法機構授權的其他機構制定。歐盟的技術法規是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根據基本條約授權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標準由不屬於政府部門的標準機構制定。歐盟標準是由 CEN 和 CENELEc 等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技術文件。合格評定程序是判斷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程序文件,它不僅評定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更重要的是評定是否符合技術法規。技術法規部門對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往往與技術法規部門的制定具有同等水平。在歐盟及其成員國制定的技術法規中往往既規定了對產品的要求,又規定了產品如何滿足這些要求,成為技術法規與合格評定程序的混合體,歐盟新的指令方法就是如此。因此,歐盟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程序也是由歐盟理事會制定的。3.1.2 強制性與自願性 技術法規與標準在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而標準是自願遵守的,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技術法規是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術法規管轄範圍內的產品必須符合技術法規的相關要求。歐盟技術法規主要以指令的形式由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發布,必須具有強制性。標準是自願性技術文件,標準管轄範圍內的產品是供制造商自願執行相關要求的產品。根據歐盟第 98/34/EC 號指令的定義,歐洲標準是 "歐洲標準化組織為滿足非強制性重復或持續應用而通過的技術規範",這表明了歐洲標準的自願性。合格評定是按照合格評定程序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是用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或標準的相應要求的操作程序,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自願性的,這取決於其評定對象以及技術法規和標準對相應對象的要求。合格評定程序中以技術法規形式出現的是強制性的,如強制性產品認證;以標準形式出現的是自願性的,如標準化檢驗和測試方法。合格標誌是產品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的證明。3.1.3 表達形式 技術法規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強制性技術文件,其表達形式多種多樣。在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中包括歐盟層面的法律、法規、指令、決定等,也包括歐盟成員國的技術法規。標準是供重復使用的非強制性技術文件。在歐盟,標準包括歐洲標準、新方法指令中的協調標準、歐盟成員國的國家標準以及其他歐盟標準機構制定的標準。歐盟《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評定程序表現為八種基本合格評定模式和八種衍生合格評定模式及其組合。3.1.4 約束範圍 技術法規和標準都對產品特性、加工和生產方法進行約束,也可能對術語、符號、包 裝、標誌或標簽進行約束。不過,與標準相比,技術法規除了上述約束條件外,還有適用的法規條款。技術法規和標準規定了對產品的要求,而合格評定程序則規定了如何確定產品符合這些要求。合格評定程序是對檢查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具體操作方法的限制。3.1.5 對貿易的影響 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對國際貿易有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標準相比,技術法規和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由於其強制性和法律約束力使其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更大、更直接,是最重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未通過強制性合格評定的進口產品不允許入境;不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禁止在市場上銷售;而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銷售,只是由於不符合當地標準,可能會影響其在市場上占據的銷售份額。3.1.6 透明度要求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透明度要求相同,而對標準的 透明度要求不同。擬議的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在正式批準和實施之前必須通知世貿組 織秘書處,而對於標準,《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只要求標準化機構至少每 6 個月公布壹 次其工作計劃,包括其名稱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標準以及上壹時期通過的標準。為了履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規定的透明度義務,歐盟委員會企業總司的歐盟 WTO/TBT 咨詢點負責向 WTO 秘書處通報歐盟技術法規草案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基本信息,而歐洲標準化組織則負責向 ISO/IEC 信息中心通報歐洲標準制定和修訂的工作計劃。3.1.7 可協調性 標準具有相對統壹和固定的特點,理論上是可以協調的,在實踐中也能達到壹定程度的壹致,如歐洲協調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地區標準化組織的標準都是在協調的基礎上產生的。而技術法規則缺乏這種統壹性和固定性,往往因國家和文化的具體情況而異,並涉及國家主權問題,因此不具有可協調性。合格評定程序也因國家和文化特點而異,這種差異也是不可協調的。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鼓勵各成員簽署相互承認協議(MRA),互相承認對方的合格評定程序,以避免重復檢測,這實際上是為雙方的合格評定程序起到了協調作用。3.2 三個要素的主要聯系 3.2.1 內容上的相關性 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三個要素是通過產品聯系在壹起的。在內容上,技術法規和標準是對產品的特性、工藝和生產方法所做的規定,也可能包括術語、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簽等要求。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測試和檢驗程序;合格評定、驗證和保證程序;註冊、認證和批準程序及其組合。但是,合格評定程序的實施是具體的,在實施合格評定的過程中,與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具體內容有著直接的聯系。3.2.2 采取措施的理由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定,如果采取措施的理由相同,即出於安全、健康或環 境方面的原因,WTO 成員有權制定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或自願性的產品標準,以及用於確 定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3.2.3 措施的依據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鼓勵成員將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依據。因此,國際標準是制定技術性貿易措施(如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技術支持。3.2.4 措施的作用 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是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壹種形式。技術性貿易措施具有促進經濟發展、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升產業技術水平、保證產品質量、保護環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積極作用。然而,技術性貿易措施壹旦被用作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就會對貿易產生壁壘效應。貿易壁壘。出於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利益的目的,這些技術性貿易措施有時會成為不合理貿易壁壘的工具,如歧視性的技術法規、過於苛刻的標準、過於繁瑣的合格評定程序等,都會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從以歐盟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壹個有效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中,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三個要素是相互關聯、相互支持、相互協同、缺壹不可的,***著壹個全方位、立體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構成。然而,WT0成員由於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政治、歷史、文化傳承的差異,許多成員尚未形成完整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或者在建設過程中沒有實現各要素的相互協調、協調發展。歐盟的技術法規體系結構完整、發展成熟、各要素相互協調,為WTO成員構建自己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歐盟技術法規和標準概述分析與探討 發布日期:2009.11.05 新聞來源:冷熱沖擊試驗箱|高低溫沖擊試驗箱 - 眾誌冷熱沖擊試驗箱廠 瀏覽次數:0 歐盟技術法規和標準概述分析與探討 歐盟規範和管理體系是由歐盟技術法規、歐盟新方法指令、歐盟協調規範、歐盟合格評定指令組成的歐盟指令中規定的基本要求 "即商品投放市場時必須滿足保證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歐洲標準化機構的任務是根據指令的基本要求制定相應的技術規範(即 "統壹規範")。凡是新方法指令所涵蓋的安全、衛生、健康和環保產品,歐盟都有規定。都必須通過相應的合格評定令,並貼上CE標誌後才能進入歐盟市場。產品壹旦貼上 CE 標誌,就表明該產品符合歐盟安全、衛生、健康或環保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可以在歐盟市場自由流通。技術法規是指對產品特性或相應加工和生產方法的強制性規定,包括適用的行政法規;技術法規還可能包括或規定產品、加工或生產方法、符號、包裝、標記或標簽要求所使用的術語。技術法規在國際貿易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歐盟的技術法規通常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然後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討論通過。發達國家構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壹個重要手段。歐盟技術法規主要以法令、指令、決議等形式出現,是涉及安全、健康、衛生、環保等內容的強制性文件。為了減少自由貿易的內部障礙,新方法指令是歐盟技術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歐盟單壹市場的建立過程。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規範和協調各成員之間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同時克服原有技術法規(指令)存在的技術要求過於具體、制定時間過長、通過生效條件過高等不能適應歐洲經濟發展的缺點、科技和貿易發展要求的問題,歐盟宣布實施 "技術協調和標準化新方法 "並出臺了壹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歐洲法律框架內商品自由流通****、立法機構和歐洲標準化機構之間的職責。2 歐洲標準化體系與歐盟協調標準 同時,規定了歐洲標準化組織,歐洲標準化體系的組成主要包括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和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歐洲各國的國家規範機構以及壹些行業和協會的標準團體。歐盟 "協調規範 "是根據歐盟委員會與成員國協商後發布的命令,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制定並批準實施的歐洲規範。協調規範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制定,並以所有利益相關方的共識為基礎。成員國必須將協調準則轉化為國家標準,並廢除與協調標準相悖的國家準則。協調標準在《歐洲共同體官方公報》上公布,並指出與之相對應的新方法指令。如果制造商的產品符合《官方公報》上公布的協調標準,且該標準已轉化為國家標準,則推定該制造商的產品符合相應歐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協調標準的實施是自願的,制造商可自由使用任何其他技術方法來確保符合基本要求。歐盟技術法規和標準概述的分析與討論 3 歐盟的合格評定順序和 CE 標誌及其組合順序。合格評定順序的內容包括兩大類 合格評定順序是指直接或間接用於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或標準相關要求的任何順序。這些程序包括抽樣、測試和檢驗程序;評估、驗證和符合性保證程序;以及註冊、認可和批準程序。 即產品認證; 1 對產品的安心性、功能特性等進行實驗室測試的序列。即所謂的體系認證。其中,2 由國家認可機構對企業或其他組織機構的內部質量管理或環境管理等進行的認可順序。產品認證分為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兩種。安全認證是強制性的合格認證,而體系認證是自願性的機器在市場上銷售時,必須附加 CE 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歐盟關於生態紡織品的法規和標準 字號:小 中 大 2008-04-15 近年來,歐盟對紡織品實施了嚴格的保護措施,提出了越來越嚴格的生態要求和社會責任問題,其中相繼發布的關於禁用染料等化學品的法規已經形成歐盟所有成員國的統壹行動。歐盟是浙江省紡織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壹,因此有必要全面了解歐盟的生態紡織法規和技術標準。1、歐盟67/648EC指令 歐盟於1997年頒布了67/648EC指令,該指令是歐盟各國禁止在紡織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釋放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與德國政府當時的規定不同的是,****22,增加了鄰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這兩種致癌芳香胺。2、歐盟 2001/C96E/18 指令 歐盟於 2001 年 3 月 27 日發布了 2001/C96E/18 指令,進壹步明確了納入管制範圍的紡織品。該指令還規定了禁用染料的三種檢測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檢測量不得超過 30mg/kg。這三種檢測方法是35LMBGB82.02-2-1998(紡織品和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指令中包括的致癌芳香胺減去對氨基偶氮苯,只有 21 種。3、歐盟2002/61/EC指令 2002年7月19日,歐盟發布2002/61/EC指令,將對氨基偶氮苯重新列為致癌芳香胺,並對其檢測方法進行了評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高限量為30mg/kg,並於2003年9月11日在所有成員國禁用偶氮染料,並開始實施。4、歐盟第2003/3/EC號指令 歐盟於2003年1月6日發布第2003/3/EC號指令,重申第67/648/EC號指令和第2001/C96E/18號指令,禁用壹種用於紡織品和皮革制品的藍色著色劑,該著色劑是兩種酸性金屬絡合染料的混合物,分類為611-070-00-2和EC。該藍色著色劑是兩種酸性金屬絡合染料的混合物:611-070-00-2 和 EC.NO.405-665-4;前者的化學文摘社編號為 CAS.NO118685-33-0。歐盟關於疑似禁用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指令落後於德國政府的規定和 Oeko-Tex 標準 100。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際紡織品貿易中已全面禁用可疑染料,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為全球行動。歐盟生態標簽 歐盟生態標簽由歐盟執法委員會根據第 880/92 號法令設立。該標簽的申請純屬自願,企業希望借此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從而培育自己的市場,同時也提高企業產品的知名度。最早的紡織品標準--生態標簽(Eco-Label)是根據 1992 年 2 月 17 日歐盟委員會第 1999/178/EC 號法令制定的,2002 年 5 月 15 日,歐盟公布了新的紡織品生態標準確定標準。該標準分為三大類,即紡織纖維標準、紡織品加工和化學品標準以及使用標準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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