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規劃、城建、環保、水利、農業、海洋與水產、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會同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工作。第二章 土地統壹規劃 第八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統壹規劃,是指市規劃和土地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灘塗開發利用、砂石土資源開發和山體保護利用等專項規劃,並依據編制和實施的土地開發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劃管理制度。規劃計劃管理體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相互協調,專項規劃應當服從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土地規劃和中長期規劃。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並依法公布實施。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經市規劃和土地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執行。第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的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農業生產基地。第十壹條 編制灘塗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的原則,並征求民政、航道、環保、水利、海洋、水產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妥善處理灘塗開發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為城市發展和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供用地保障。第十二條 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砂、石、土資源開發利用和整治規劃。除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組織有關領導、專家和部門人員現場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論證、嚴格審批外,全市範圍內嚴禁開山、炸山取土或采石。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全市主要河口海域的開發抽沙、抽泥規劃,對市政建設和城市土地開發所需的沙土來源提供明確的規劃許可區域。第三章 土地統壹征用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統壹征用,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本市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國有土地上從事農、林、牧、漁業等用種的土地實行統壹征用,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壹征用,並實行規劃控制的行為。第十四條 征地合同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代表市政府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已簽訂的征地、征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征用(征收、買賣或者變相買賣)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及其他種植、養殖業的國有土地;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十五條 統壹征收(征用)的土地,由被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和保護後,再由市政府開發利用,不得撂荒。第十六條 國有灘塗、山地,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公共**** 利益的需要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
集體所有的灘塗、山地,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按照征收土地的辦法實施統壹征收。第十七條 市規劃土地主管部門對統壹征用(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