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報獎勵
對提供生態環境問題線索並查證屬實的,視情按規定給予實名舉報人500元至5000元之間不同檔次的獎勵。對同壹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聯名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人同時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壹經核實,對舉報人累計獎勵。具體為:
(壹)對涉及壹般行政處罰的舉報事項,給予舉報人500元-1000元獎勵。
(二)對采取限產停產、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停業關閉、移送公安機關適用行政拘留決定的舉報事項,給予舉報人1000元-4000元獎勵。
(三)對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刑事追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二、舉報內容
(壹)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
(二)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非法排汙的;
(四)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
(五)未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六)排汙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七)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傾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或者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汙染隱患的;
(八)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九)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十)其他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五條 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壹)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