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目的,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衛生部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 "審評委員會"),負責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並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出意見。審查委員會下設專門小組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修訂和復審等環節。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第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應當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目標、實施方案和保障措施。
第八條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和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九條 有關部門認為本部門主管領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在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編制前向衛生部提出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擬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內容,並對項目建議書進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條 建議制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 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需要,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進行研究,向衛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制(修)訂計劃的建議意見。
第十二條 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劃、實施和制(修)訂計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第十四條 衛生部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選擇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 推動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配合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生部食品安全司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
第十七條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八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保證標準起草工作的科學性、真實性。標準起草完成後,應當書面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機構、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的意見。征求意見時,應當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委托協議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並提出意見,並將送審材料及時報送審查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審查:
(壹)秘書處初審;
(二)審查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審議。
第21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初步審查應包括完整性、標準化和與委托議定書的壹致性。
第22條 秘書處初審通過的標準應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公眾評議期壹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並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和完善,對不予通過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專業分會負責對標準的科學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標準,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以協商壹致的方式進行審查。在未達成壹致意見的情況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與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該標準通過復審。
專業分委會應當做好會議記錄,記錄討論過程、主要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專業分委會應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通過的原因,並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後,再次送審。
復審原則通過但需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復審意見進行修改;專業分委會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修改後的標準再次進行復審或函審。
第二十五條 專業分委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專業分委會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後,提交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 經審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由審委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復審的,秘書處應當按照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然後送審。
第二十七條 標準審議通過後,標準起草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秘書處審批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條秘書處對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後,報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第二十九條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應根據各專業分會的評審意見和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審定的標準材料的內容和格式,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秘書處。
經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審核批準的標準報衛生部。
第三十條 如遇特殊情況,衛生部可調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並可直接由各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和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審查。
第三十壹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按照規定向世界貿易組織(WTO)履行通報程序。第三十二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由衛生部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工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解釋以衛生部文件形式發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布後,個別內容需要調整的,由衛生部以公告形式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令。
第三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後,審查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審查,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需要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項目計劃。
第三十七條 衛生部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三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並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 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科技成果,並作為標準主要起草人進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依據。
第四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的制(修)訂應當依據衛生部、農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應當根據衛生部與國家標準委協商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