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數據顯示:僅1997年壹年因技術不合格被退回的產品總值達6700萬美元。1997年至2000年間,因發達國家的技術壁壘而受阻的出口產品總值達700億美元,幾乎占了我國出口總額的近25%。概括地說,就是中國加入WTO後,貨物貿易談判少了,服務貿易談判多了。而在服務貿易談判中最大的障礙又是非關稅壁壘,而這其中最難克服的又是技術性壁壘,因為發達國家標準制定早、條款多,很多發展中國家達不到這些標準,所以在競爭中處於劣勢。
我國加入WTO是分享其規定的相關平等條款,但並不等於我國會在非常公平的起點上與發達國家開展競爭。
對非關稅壁壘的認知
從1986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馬拉圭回合談判開始,關於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投資保護、投資政策,包括互聯網等已被提到各成員國的談判日程中。
單純從關稅的降低來尋求貿易的平等競爭已遠遠落後於時代進程的發展、即非關稅壁壘。目前在貿易管理或貿易保護中實施的壹些政策規定,如許可證問題、配額限制、貿易保護、投資政策等,這些都被稱為非關稅壁壘。
我國已簽署了加入WTO的減讓壹覽表,就配額、許可證條款做出了承諾。我國與美國的紡織品配額將執行到2005年12月,有5年的過渡期;與歐盟關於絲綢制品、棉布制品的主動和被動兩種許可證都將執行到2008年。這些都是在時間上予以限制,到期後必須降低或減少或取締這些保護措施。目前,我國與美國、歐盟還未簽署關於市場質量檢測互認協議。對我國的出口產品經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檢測後出具的檢測報告,進口國海關不予承認。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企業該怎麽辦呢?
技術壁壘如何應對
技術壁壘當中產品質量標準的數據,如歐盟對產品質量標準制定了有10萬多個,其中僅德國的工業標準就有1.5萬多個。日本有工業標準9000余種,農產品標準400種。
技術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就是產品的檢測與認證。產品認證其實包括產品檢測與產品認證兩個方面。不是所有產品出口都需要做認證。有些產品出口獲得相關實驗室的檢測報告,通過數據分析說明該產品已達到進口國家標準就足夠了。有些產品是必須要認證的,是強制性的,如美國的UL、FCC、紡織品中的色牢度、阻燃條款等方面的分析是強制性的。美國FDA對限制食品進口的條款是最苛刻的。即使這樣,只要檢測報告證明產品質量達到FDA規定標準,便可進入美國市場銷售。若產品不交送FDA認可的實驗室做檢測,企業也不清楚其產品能否達到美國FDA規定的標準。如出口產品已運抵美國港口,遇FDA抽查時再臨時作檢測,僅產品在檢測期間的倉儲費就會增加費用。所以即使不是強制性要求檢測認證,出口企業也應把此工作做在前面,把檢測報告掌握在手裏。壹旦在通關時遇到困難,便可出示該檢測報告,證明我的質量已達到規定的質量指標了。企業做產品檢測壹定要到美國、歐盟等相關實驗室做,因為我國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美國、歐盟不承認。產品認證是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相當於質量證書的證明,強制性的頒發產品認證書的認證項目有美國UL、FCC、歐盟的CE,如出口手機、對講機,必須取得FCC認證書。
與美國權威機構(美國標準咨詢中心)簽署了合作協議,中國貿促會提供的產品檢測認證服務範圍涵蓋了三大類產品。壹類是食品、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的檢測與認證。這類主要是針對FDA、農業部和EPA的管理而設立的,要達到這些部門規定的標準;二類是機電部,做電子、電器、機械產品檢測與認證。三類是紡織品部,做紡織品和服裝認證。歐美人很在意穿在身上的衣服的質量,對病蟲害、化肥、運輸過程都有限制,對產品的燃燒性、染料、色牢度要做分析。
企業應預先準備
加入WTO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實際上已變成壹個市場,不是出不出的問題,妳必須出口,才能提高市場占有份額。企業必須有專人來了解市場法律法規,隨時跟蹤這方面的動態(比如FDA就有7800多條法規)。企業也應該有這方面的專業人員來熟悉了解這方面的情況,把產品檢測認證工作做在前面。如果妳的產品要向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出口,那應該首先了解需要做哪些檢測認證,是強制性的還是非強制性的。先把檢測報告做出來,掌握在手中,出口時就方便,省去許多麻煩,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壹個美國機電專家去廈門電視機廠參觀,該廠剛從日本引進壹條生產傳統凸面電視機生產線,當時廠長分析說美國很多消費者特別喜歡這種電視機,生產成本低,產品專門出口美國。但經過我們了解美國頒布了新的法規,因出現這種電視機導致兒童誤傷的問題,不允許美國本地生產,更不允許從外國進口這種電視機。所以我們的企業既然已確定了產品的目標市場,為什麽不事先了解該國對此產品有哪些具體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