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擔:
壹類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45%;
三類定點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5000元(包括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費用)。
擴展資料
在醫保報銷目錄內的可以醫保報銷,不屬於醫保報銷範圍內的,是不報銷的。
ICU可報銷的項目有心電監護費、呼吸機使用費、註射費、診療費等在醫保報銷目錄內的項目。如使用的進口藥品,不在醫保報銷目錄內的,是不報銷的。醫保目錄有當地社保局規定。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新參保居民,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和門診規定病種待遇的等待期為3個月,等待期從基本醫療保險生效的首月開始計算。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規定,居民醫保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超出目錄範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規定,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用現金或個人帳戶支付;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
百度百科--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