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協調全面工作,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財務、會議、接待、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起草日常綜合業務材料;負責組織和協調應急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賬戶的管理;負責協調和牽頭處理NPC提案和CPPCC提案。
(2)政策法規司。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研究和理論動態及應用研究,組織業務理論學習和學術交流,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起草重要文件和材料;牽頭組織政策法規評估;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政策法規匯編;負責組織政策法規、普法培訓和咨詢,協調專家咨詢;承辦相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負責檢查和指導政策法規的實施;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3)宣傳部。
負責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新聞發布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輿情的收集、分析和組織;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突發事件和熱點問題的新聞應急處理;負責局機關政府網站和政務微博的綜合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局機關系統助理發言人、微博政務管理員等團隊工作,承擔相關業務培訓。
(4)計劃財務部。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的統計分析、數據信息發布和發展預測;負責制定系統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措施、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和部門經費的預決算,管理相關專項資金;組織檢查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機關和指導局的計劃、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辦公室。
制定城鄉就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負責制定本市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負責起草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就業許可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6)人力資源市場劃分。
負責制定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和從業人員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制定人力資源配置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家特需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緊缺專業高技能人才的引進、調配和安置工作;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的轉移安置工作;負責按規定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人員調配和接收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
(七)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分配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和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培養和激勵高技能人才的政策;制定職業技能分類、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和業務建設;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制定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9)技術教育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市技術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制定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計劃、評估鑒定制度和專項經費使用辦法;負責技工學校學籍的綜合管理;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和師資、教材建設;承擔技工學校設立的資格審批;制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職業學校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招生,推薦畢業生就業;負責市屬技工學校的綜合管理。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牌子)。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制定培訓和激勵農村實用人才的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組織、實施和指導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和資格考試制度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制定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指導和管理各系列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的審批和認證;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定和證書發放;指導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負責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管理;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本市優秀專業技術人員、有突出貢獻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組織本市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和評選工作;承擔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
(十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業單位及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崗位聘用的審核、備案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和協調本市事業單位招聘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規劃管理;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考核、培訓和獎懲工作。
(十二)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制定農民工勞動保障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負責我市跨區域對口勞務援助和勞務合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承擔市農民工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13)勞動關系部。
制定調整勞動關系的政策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負責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調解工作;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系的處理;負責企業工資的宏觀調控;審核市屬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實施辦法。
(14)工資和福利部。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以及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制定規範公務員津貼和補貼的實施方案;負責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的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審批享受特殊貢獻的退休人員;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體檢工作;負責調查企業工資結構和水平;擬訂企業最低工資政策和標準以及內部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制定工資指導線及相應政策;負責統計和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和人工成本;負責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標準;負責監控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十五)公務員職位管理辦公室。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和職位管理、職務任免、競爭上崗和回避、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辦理市級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的崗位設置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非領導職務的審批;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政府工作人員的規劃和管理;按規定承擔、監督和指導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
(十六)公務員考試錄用辦公室。
完善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制定新員工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公務員交流政策,指導和監督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市級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轉崗、調動、日常登記,以及特殊人員的選拔安置工作。
(十七)公務員培訓和考核獎懲。
組織實施有關公務員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投訴和培訓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政策;參照公務員法辦理市級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擬定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以市政府名義審議有關事項;建立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教學機構的認定;參照公務員法組織實施對市級機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
(十八)對外交流與合作處(掛市外國專家局的牌子)。
擬定引進國外智力、吸引留學人員和出國業務培訓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進口國(境)外知識產權行政許可事項在本市的實施;負責編制進口國(境)外情報工作規劃、計劃和項目,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管理和審批專項資金使用;負責因公出國(境)培訓和單位派出的出國(境)考察;負責海外專家(含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和留學人員的管理服務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認定;負責國外專家(包括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和出國(境)培訓的經驗推廣、表彰和獎勵;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
(十九)養老和失業保險部。
統籌制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辦法、收費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支付標準;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和視同繳費年限的考核、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推進企業年金工作,承辦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費率的確定辦法、收費政策、待遇項目、領取條件和支付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疾病、生育、死亡等相關待遇;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20)醫療保險部。
擬訂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制定醫療保險和基金籌集的政策、診療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統籌辦法、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制定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和實施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牽頭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共醫療管理政策。
(二十壹)工傷和生育保險處(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牌子)。
擬訂工傷和生育保險發展規劃、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相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工傷基金調劑(準備金)政策,提出調劑方案;制定生育保險費用統籌辦法和相應的基金管理辦法;擬定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工傷和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和實施辦法;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牽頭制定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資質認定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康復機構和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批標準、管理政策和結算辦法;牽頭制定勞動能力鑒定和職工傷(病)級鑒定標準,以及工傷和醫療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標準並依法實施;負責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制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運作方式和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投入。
(二十三)監察審計處(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牌子)。
制定補充保險基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險、企業年金等專項基金的審計監督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基金管理和專項運行報告;組織查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發生的案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和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價格收費和票據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勞動監察辦公室。
負責擬定勞動監察規劃、政策、制度和執法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指導信訪、舉報和投訴工作;指導勞動保障專線12333的電話咨詢管理;組織勞動保障執法檢查和年審;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非法用工案件和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監察體系和監察網絡;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處理和處罰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和監督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25)信息管理辦公室。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推動信息系統向基層服務網點和相關單位延伸和使用;負責協調制定信息化建設相關技術的應用標準;負責組織協調重大信息工程項目建設;負責信息工程項目的初審審批和驗收;負責信息安全保護體系建設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統籌協調;承擔電子政務建設的組織、協調、推廣和應用工作;負責協調信息化建設基礎設施和設備的管理;負責信息化建設的宣傳教育;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統計工作。
(二十六)黨委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局黨委的日常工作;承辦黨委會議及其他黨務會議和活動;負責檢查落實局黨委的決定和決議;負責局黨委重要文件、中心組學習、黨務信息化建設;協助黨委做好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宣傳工作;負責黨員的教育和培訓;負責黨費的收繳和管理以及黨務信息的統計分析和專題報告;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聯系和指導本局工人、女青年、婦女工作。
(二十七)人事處(與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制定幹部人事管理的辦法、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權限負責機關局級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負責考核、獎懲、任免、晉升、調動、招聘、錄用、辭職、辭退、回避、交流、掛職、工資福利、職稱評定、休假取消、幹部檔案、人事信訪、公費醫療管理、出國(境)管理、對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局系統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的統戰、僑務和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八)廣州市紀委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廣州市監察局派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指導局的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