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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流程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經營場所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門店,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點,是指無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衛生、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組建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商會。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按照章程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合法生產經營。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

(二)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無毒、清潔;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貯存、運輸;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七)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九)生產經營場所清潔,與汙染源保持安全、無害距離;

(十)遵守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定期對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自查,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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