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規定商業賄賂的,即商業賄賂首先是壹種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如果經營者不以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為目的,而是以賄賂手段買賣商品,必然違背競爭原則,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有:壹是給予或收受現金的賄賂;二是支付或接受各種賄賂(推廣費、贊助費、廣告費、勞務費等。),紅包,禮物等等;三是支付或接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四是支付或接受實物(包括各類高檔日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式(如減免債務、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給予或收受;第六,給予或接受回扣;七是給予或收取傭金不如實記錄,以傭金為名進行商業賄賂。商業賄賂罪: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僅供樓主參考,有價值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