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節約地球資源,有利於人體健康、造福子孫後代、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
包裝工程”的實施,以至達到消除包裝廢棄物,特別是“白色汙染”造成的危害,進而給人類創造壹個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條款,特制定《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闡明了包裝術語與包裝的分類,規定了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附則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既適用於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資源的回收利用與管理,也適用於其它包裝資源的回收
利用與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參照和引用了國家相關部分標準。
第二章 包裝術語及分類
第五條 包裝:本《辦法》主要指回收復用的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為原材料制作的各種包裝容器及輔肋材料。
第六條 綜合利用:指利用破損的包裝和包裝在加工改制後的邊腳余料制成多種輔助包裝材料或其它產品。
第七條 循環再生:指用紙、木、塑料、金屬、玻璃等包裝廢棄物和加工改制後的下腳料為原料或摻與原料制成紙漿、
纖維板、可降解塑料、金屬錠和玻璃等再生包裝材料。 第八條 包裝回收利用管理:指對包裝回收利用及包裝廢棄物
處理全過程的活動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九條 回交單位:指提供回收包裝的單位。
第十條 復用單位:指利用復用包裝的單位。
第十壹條 包裝回收復用經營單位:指從事包裝回收復用的組織、管理、加工、經銷等工作的機構。 第十二條 包
裝廢棄物:指已經使用過的包裝而不能再進行利用的包裝物。
第十三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指包裝廢棄物在最終處理之前的中間處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裝原材料的其它產品)、
以及包裝廢棄物焚燒和填埋的最終處理。
第十四條 有害包裝廢棄物:指能產生對人體、牲畜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汙染作用的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紙包裝:指用紙或紙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類紙包裝或馬鈴薯漿模塑包裝。 第十六條 本包裝:指用
木材或膠合板、纖維板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七條 塑料包裝: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八條 金屬包裝:指用鋼、鐵、鋁及其它金屬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裝。
第十九條 玻璃包裝:指以玻璃為原料制成的包裝。
第二十條 專用包裝:指壹種或壹系列專供某種或某類商品使用的包裝:如食品、藥品等專用包裝等。 第二十壹條 危
險品包裝:指盛裝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感染性及其它對人體、動植物和生態環境有危害特性物
資的包裝物。
第二十二條 非專用包裝:指除專用包裝外,能廣泛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三條 回收包裝: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裝。
第二十四條 復用包裝:指回交給使用單位再次使用的包裝,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裝、修復包裝和改制包裝。
第二十五條 修復包裝:指經過修補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裝。
第二十六條 改制包裝:指以回收的包裝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裝。
第三章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
第二十七條 節約原則
1、各商品經營單位在銷售商品後騰空或閑散的各類包裝,凡能回收利用的應盡量回收利用,確定不宜繼續利用時方予
廢棄或作最終處理。
2、包裝回收應及時,並安排壹定的人員和場地進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開啟包裝應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壞包裝。
3、回收包裝應遵循“先復用,後回爐”和“可回爐,不廢棄”以及以“原物復用為主,加工改制為輔”的原則,盡量
使回收包裝略經改制修復就能使用。
4、專用包裝應堅持對口定點回收,非專用包裝按合理運輸渠道和經濟區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裝的單位除軍工
、軍需、出口、供應外輪的商品以及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貫徹“先舊後新”的原則,在保證產品安全的前提
下應優先使用復用包裝。
6、商品生產者與銷售者,為保護商品在進行適度包裝的同時,應盡量減少各種包裝物或各種包裝容器的體積與重量,
以節約使用包裝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安全原則。
1、復用包裝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的技術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保證商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2、復用食品包裝和藥品包裝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法》、《藥品法》和相關衛生標準的規定。
3、危險品包裝的回收利用應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品包裝和有害固體廢物管理的有關標準及規定。同時,對危險品包裝應
實行定向定點回收復用,未經無害處理前,不得包裝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裝混雜或出售。
4、回收復用壹般包裝和回收復用危險品包裝的收集,堆放、運輸及儲存應嚴格分離進行。
5、危險品包裝確有其回收復用價值時,應經無害處理、經檢驗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後,方能按壹般包裝物使用。危險品
包裝的危險標誌在確定期無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達到或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期限的包裝,禁止回收復用。
7、包裝回收利用和包裝廢物處理還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公***衛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
8、商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無回收標誌的塑料包裝或容器,不得銷售或隨商品免費贈送厚度低於0.015
毫米的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九條 防假冒原則。
1、申請有外觀設計專利的或具有馳名商標的商品銷售包裝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產廠家回收和復用。其它任何單位
或個人不得回收復用。
2、同類通用和異廠代用的復用包裝,必須將原包裝標誌及商標全部清除,並重新覆蓋復用單位的產品標誌和商標,嚴
防假冒行為。
3、回收比較完好的包裝應嚴加控制和管理,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其用來包裝假冒偽劣商品,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法
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 經營原則。
1、包裝回收利用應遵循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無償回收與有償回收相結合的原則。
2、包裝回收利用的經營原則是“有利兩頭,兼顧中間”,“兩頭”指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中間”指包裝回收利用
經營單位。
3、包裝回收利用經營單位應做好服務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結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單位和復用單位。
第四章 包裝資源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及運輸
第三十壹條 回收渠道。
1、充分發揮商業、糧食、供銷、物資、外貿、輕工、化工、醫藥以及壹切從事商品經營各部門、各單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勵在銷售商品時,對具有壹定價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類包裝,應做到盡量回收。 2、組織專業機構(即包裝資
源回收公司)和專業隊伍進行回收。
3、推選垃圾分類,組織城鎮居委會、環衛清潔隊和銷售攤販進行回收。
4、發揮個體和廢舊物資回收站(點)的作用進行回收。
第三十二條 回收辦法。
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情況,可采取以下不同辦法回收。
1、門市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設立回收門市部進行回收。
2、上門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定時定點到各回交單位進行回收。
3、流動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不定期到各個地段進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裝經營單位委托其它單位或個人進行代收。
5、櫃臺回收:即零售,批發商場(店)在出售商品時折價向顧客回收。
6、對口回收:大宗專用包裝由進貨單位或用戶直接把包裝回交給經營單位或生產廠家。
7、周轉回收:即各生產廠家、商品經營部門內部使用的包裝周轉箱(桶),采取壹定的制度或經濟手段組織定向周轉
回收。
8、定點回收:即在城鎮居民區、街道、工廠、學校、機關、部隊、醫院、群眾團體、寫字樓、公園、劇院、車站、碼
頭等公***場所設置不同型號、不同類別的“生態箱”、“生態桶”或“生態袋”,由專門的回收單位負責按紙、木、金屬
容器、玻璃、塑料分類進行定時、定點、定專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應回收的包裝資源,各商品經營單位在出售商品時,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數回收。
10、獎勵回收:各單位、各部門、各機關團體內部均可采取提成獎勵的辦法,激勵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條 回收分級原則。
1、壹級回收包裝: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復用的包裝。
2、二級回收包裝:即有些破損,但經過修補加工可達到原物復用的包裝。
3、三級回收包裝:即破損較多,無原物復用價值,但可作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裝。
4、等外包裝:即只能作回爐料處理的包裝。
第三十四條 回收包裝資源的儲存和運輸。
1、對回收來的包裝資源應作好儲存、清洗、分類、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曬、受潮、蟲蛀和汙染。
2、危險品包裝應單獨儲存和運輸。
3、可降解塑料包裝制品與非降解塑料包裝制品也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4、運輸回收包裝的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五章 包裝資源回收復用品種與復用辦法及復用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五條 回收和復用包裝的品種。
1、紙包裝:即瓦楞紙箱、硬紙板箱、紙夾板、各類紙袋、各類紙盒、紙漿模塑制品、蜂窩紙板制品、紙托盤等。
2、木包裝: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運輸包裝木制托盤等。
3、塑料包裝: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廢棄塑料制品強制回收利用目錄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錄的塑料包裝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錄的則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裝廢棄物的辦法處理。
4、金屬包裝:即薄鋼板桶、鍍鋅鐵桶、鋁桶、鐵塑復合桶等。
5、玻璃包裝:即各類玻璃酒瓶、飲料瓶、罐頭瓶、醫藥瓶等。
第三十六條 包裝復用的辦法。
1、原廠復用,即把完整無損或雖有破損,但經過修整能夠重新使用的包裝,供給原商品生產廠家使用。
2、同類通用,即對統壹規格尺寸的包裝,在生產同類商品的廠家通用。
3、異廠代用:即將原廠家暫不用的回收包裝,通過試裝、套裝,改作異廠使用。
4、改制包裝,即將破損較多,或找到原物復用銷路的包裝作原材料,按使用單位要求的規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裝。
5、改制其它產品,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改制其它產品,使之廢物利用,壹物多用,變廢為寶。同時,還可從回收
的相關廢棄塑料中重新提煉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質,讓其重歸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裝作原材料生產同類或不同規格的包裝產品。
7、能量回收,即將包裝廢棄物在焚化處理時所產生的熱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條 復用包裝的技術要求。
1、復用紙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原箱復用的瓦楞紙箱應符合國標GB6544三類紙箱的規定,材質和粘合度應符合國標GB6543的規定。
②修復紙箱
應保持箱身堅硬、幹燥、不潮不黴,箱身無腰折,箱角無塌陷、箱身和蓋底均完整無缺,不脫釘、不缺層、不脫層。紙箱
內外清潔、無汙染、箱外標誌齊全清晰。
③改制紙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體質量、箱面印刷、接頭釘(粘)合、壓痕質量、搖蓋質量等均要求符合國標
GB6543的規定,有關類別的項目應不低於三類紙箱的規定。
④修復、改制紙箱的含水率達到14±4%範圍,其表面防潮處理根據供需雙方協定進行。
⑤修復、改制紙箱的抗壓強度、耐沖擊強度、堆碼強度等機械性技術要求,以及在具體產品使用瓦楞紙箱時,按其相
關標準或技術的規定執行,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2、復用木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木箱、框架木箱應分別符合國標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規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時應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復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質應符合國標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許采用挖、補、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蓋、附件應完好無缺,箱框釘合牢固,木箱內外清潔、無汙染,標誌齊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釘接、拼板、箱帶、箱柄提帶、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間距等技術條件,以及框架木箱應符合國標GB7284的規定,其
它木箱應符合國標GB12464的規定。
④復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機械性能(項目與紙箱相同),在具體產品使用木箱的標準或技術要求中的規定執行,或由供
需雙方商定。
⑤回收復用膠合紙箱(桶)、纖維板箱(桶)本身的材質應符合國標GB738、GB1349、GB1923等的規定方能復用。修復
和改制膠合板箱(桶)、纖維板箱(桶)的技術要求,在具體產品使用這類包裝時,按其相關的標準或技術要求的規定執
行,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3、復用塑料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塑料包裝本身必須符合國標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規定,鈣塑瓦楞箱應符合
國標GB6890規定。
②復用各種塑料桶、箱必須完整無損,內外清潔、標誌齊全清晰。
③復用塑料閉口桶,其桶蓋等附件應齊全無損,密封性好。
④復用各種塑料食品包裝,必須經過清洗消毒,其衛生條件必須符合國標GB9681-9693食品包裝衛生標準。
⑤國家規定已列入可回收復用目錄的塑料包裝,生產者應按照國標GB/T16288-1996的規定在所生產的塑料包裝制品上
標上應回收的標誌,可降解塑料包裝標上“可降解”的標誌。
4、復用金屬包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閉口鋼桶應符合國標GB2001的技術要求。其它金屬桶本身必須符合相關專業標準的規定方能復用。
②復用的金屬桶必須經過整形、除銹、清洗、脫漆、塗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舊如新,無凹癟、漆膜起皺等缺陷。桶
內潔凈、無銹、無渣和無其它雜質。
③復用金屬桶口的配件應裝配齊全,密封性好。
④復用金屬桶必須不滲不漏,不滲漏檢驗氣壓和水壓試驗符合國標GB325及相關專業標準的規定。
5、復用玻璃包
裝的技術要求:
①回收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應符合國標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標準中的技術要求。對規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壓玻璃容器,超過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廢棄玻璃原材料處理。
②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要求必須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強的瓶蓋、瓶塞等附件。
③復用各種玻璃瓶(罐)包裝容器必須經過清洗、消毒處理,其衛生條件必須達到相關產品包裝衛生條件要求。
6、復用和綜合利用其它包裝產品的技術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第三十八條 復用包裝的試驗方法。
1、復用包裝根據包裝種類及需要,應進行原材料性能試驗,如有必要可進行包裝強度試驗。
2、復用包裝其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標GB4857.3的規定執行。
3、復用包裝***空包裝抗壓強度按國標GB4857.4的規定執行。
4、復用包裝耐沖擊強度強度按國標GB4857.5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復用包裝檢驗規則。
1、復用包裝以相同規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藝的同壹生產日期的產品為壹批,在交貨時按本《辦法》和訂貨合同的規
定進行驗收檢查。
2、復用包裝隨機抽樣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於10只,101-499只不少於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產品不得少於2只。
3、本《辦法》規定復用包裝如果有2項(引用相關標準中的每個單項視為壹項)抽樣時不相符,則加倍抽樣復驗,復
驗仍有2項不合格時,本批復用包裝產品則定為不合格產品。
第四十條 復用包裝的包裝方式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其儲存方式與第三十四條相同。
第六章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
第四十壹條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原則。
1、為加強包裝廢棄物的處理,全國各大中城市凡有條件的均應建立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及相關企業。
2、在對壹般包裝廢棄物處理時,應按其性質分離、分類管理,堅持貫徹節約資源的原則,盡可能綜合利用或作回爐處
理,確實無法利用的方予最終處理。其最終處理必須交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實施。
3、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應及時,並符合我國乃至國際環保的有關規定。
4、包裝廢棄物的儲存、運輸和處理,應將有害包裝廢棄物和無害包裝廢棄物加以分離,並分別嚴格按各自的技術要求
進行處理。
5、包裝廢棄物在儲存、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應針對廢棄物各自不同性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確保操作人員的安全,
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條 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技術要求。
1、無毒害的包裝廢棄物可采取焚燒的辦法處理,在焚燒時應防止汙染環境、散發惡臭,並盡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燒時
產生的熱能。
2、附著有爆炸汙染的包裝廢棄物應在消除爆炸物後方能進行焚燒或填埋處理。
3、有害包裝廢棄物在堆積、運輸和處理時應有明顯標誌。
4、盛裝過農藥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裝廢棄物在未作無害處理的條件下,只能作填埋處置。這類包裝廢棄物在填埋時,應
註意含水率必須≤85%,填埋場地必須進行防滲漏處理,防止汙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時還必須當時蓋上,不得汙染環境、
散發惡臭及產生生物汙染。此外,填埋的場地與設施應報經當地政府或環保部門批準。
5、包裝廢棄物的堆積、運輸和處理應用專用場地和設施,防止雨淋、潮濕、黴變、滲漏、飛揚、外泄及產生惡臭和汙
染。
第七章 獎懲原則
第四十三條 不論任何單位或個人所研制開發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計、新工藝、新產品,除了
他們應該享有的專利權外,建議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還應給予其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四十四條 凡在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理過程中,也不論單位或個人,對於保護環境、消除汙染、節約資源、
有利於人體健康以及推進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綠色包裝工程”的實施而作出突出貢獻者,建議各級政府有關部門
應給予相應和稅收優惠政策與資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宣傳報導的推廣新型包裝科研成果和包裝廢棄物處理的先進經驗,各級新聞媒體應適當少收或免收其廣
告宣傳費用,以示扶持和鼓勵。
第四十六條 凡不註重研究開發包裝新材料和包裝新產品、不註重包裝資源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不註重環境保護的包裝
生產企業(含相關科研院所),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管理組織,應加強對其宏觀管理,或讓其關停並轉,或調整
其產品結構,有的還應依據其對資源的浪費和對環境汙染的程度與情節輕重施以必要的經濟處罰,並予及時曝光,以從根
本上保證資源的有效節約和杜絕廢棄包裝汙染源的產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並歸口管理,並承擔對本《辦法》的解釋權。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包裝資源綜合利用委員會負責起草,並在中國包協、中國包裝總公司授權
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極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包裝部門、包裝行業組織以及中國包裝技術協會各相關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辦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盡快制定出各自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各地區或各專業委員會原所制定的有關地方性包裝
廢棄物回收利用管理規則,如同本《辦法》相抵觸時,應以執行本《辦法》為準。與此同時,各地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建立
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在資金上的適當支持,以加強對包裝資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裝廢棄物處理與環境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