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專營、專賣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批準的經營許可證、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七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反國家食鹽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照,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
3、3年內受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以及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機(POS機)等方式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手段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給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文安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