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藥品包裝、標簽上印制的產品內容應當準確,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藥字樣外,不得印制各種不適宜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如 "國家級新藥"、"中藥保護品種"、"GMP認證"、"進口原料"、"監制"、"榮譽產品"、"獲獎產品"、"保險公司質量保險"、"公費報銷"、"現代工藝"、"名貴藥材 "等。
三、藥品的商品名稱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方可包裝、標註。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連用,應當分行排列。商品名稱經商標註冊後,仍須遵守商品名稱管理原則。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的字數比例不得小於 1:2(指面積)。通用名稱字號應壹致,不加括號。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將商品名稱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的,可以在包裝標簽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印制,字體不得大於通用名稱的字樣。
四、同壹企業、同壹藥品的同壹規格品種(指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兩種),其包裝、標簽的格式和顏色必須壹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標。同壹企業的同壹品種有不同規格的,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標簽應當明顯不同或者規格應當明顯標註。
五、藥品最小銷售單位,是指直接用於上市藥品的最小包裝。每個最小銷售單位的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制標簽和說明書。
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在其包裝、最小銷售單位包裝和標簽上必須按照規定印制標識;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必須在包裝、標簽的醒目位置標明。
七、進口藥品的包裝、標簽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標明 "進口藥品註冊證號 "或者 "醫藥產品註冊證號"、生產企業名稱;進口分包裝藥品的包裝、標簽應當標明原生產國家或者地區、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批號、有效期和國內分包裝企業名稱。
八、經批準異地生產的藥品,其包裝、標簽上還應當標明集團公司名稱、生產企業、生產地點;經批準委托加工的藥品,其包裝、標簽上還應當標明委托加工雙方的企業名稱、加工地點。
九、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藥品,其包裝、標簽上的文字必須以中文為主,並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現行標準文字。民族藥品可以增加民族文字。企業根據需要,在其藥品包裝上可以使用條形碼和外文對照;對國家專利產品,還可以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並註明專利許可的種類。
十、有效期的表述 包裝上標註的有效期,按時間順序排列。壹般可以表述有效期至某年某月,也可以只用數字表示。如有效期至 2001 年 10 月,或表示為有效期至 2001.10、2001/10、2001-10 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數字表示,1 到 9 個月前的數字必須加上 0,以兩位數字表示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