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1)死亡;
(二)申請註銷;
(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申請註銷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肢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的;
(六)被發現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正在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過程中,或者長期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七)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後超過壹年的;
(八)年齡超過70周歲,且在壹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狀況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只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和輪式自行車輛;
(十)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或者駕駛證被依法吊銷的。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宣布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壹款第七項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未滿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第壹款第八項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且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足壹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形的,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應當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