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規則壹。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和廢棄食用油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種油水混合物。
規則三。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餐廚垃圾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壹體化運營。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環境保護、農業、商務、衛生、工商、質監、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資金投入。采取措施,通過鼓勵清潔蔬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技術和節約膳食來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手段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助,並制定整體解決措施。
第八條?餐飲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規範行業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評級範圍。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餐廚廢棄物處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總體規劃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垃圾處置設施。
第十壹條?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規模達到100噸/日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提交建設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已建成運營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害化等級標準。無害化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餐廚廢棄物的申報、收集和運輸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專業化運輸。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協議,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向環保、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申請註冊或許可時,應主動出示協議。
第十七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下壹年度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產生第壹批餐廚廢棄物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報告餐廚廢棄物產生情況時,應當提交與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經營場所發生變化或者餐廚廢棄物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設置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對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分類存放,並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汙染防治設施;
(三)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和防汙染設施完好、密閉、整潔,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四)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將餐廚廢棄物移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企業;
(五)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汙水管、河流、湖泊、水庫、溝渠和公共廁所。
第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決定,向中標人發放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並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經營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
第二十條?從事經營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餐廚廢棄物的收集應當采用全封閉的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運輸餐廚垃圾應當采用全封閉自動卸料車輛,具有防止臭氣擴散、遺撒、滴漏的功能;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控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壹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至少去壹次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垃圾;
(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餐廚垃圾收集到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是全封閉、自動卸載的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並噴塗規定的識別標誌;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制度,收運臺賬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壹次;
(六)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運輸至本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處置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經過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且未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出行政區域處置。
第四章餐廚垃圾處置
第二十三條?餐廚垃圾應當實行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
禁止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四條?處置餐廚廢棄物所采用的技術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標準,防止汙染環境。采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廢棄物處置許可決定,向中標人頒發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證,並與中標人簽訂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餐廚廢棄物處置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未取得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從事經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規模不超過6543.8萬噸/日,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規模在100噸/日以上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已取得相應的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和工藝符合相關標準;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操作、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五)有切實可行的餐廚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汙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六)按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和設備,並保證其良好運行;
(七)在餐廚垃圾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垃圾貯存設施,並符合環保標準;
(八)按照要求對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九)餐廚廢棄物處置和產生、收集、運輸實行單壹制度;
(十)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壹)未經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通用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完善,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支持相關企業發展。
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資金的監督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和相關排汙費的收費政策,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價格成本監測。
第三十壹條?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加工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無害化處理用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行為。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餐飲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處置;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將餐廚垃圾處理與企業等級評定掛鉤;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非食用禽畜殘油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生產、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和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加強食用油安全風險監測,完善相關檢測手段。
食品藥品監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企業建立並落實食用油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和使用餐廚垃圾加工的食用油脂行為。
第三十四條?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的加工企業產品質量和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單位使用餐廚垃圾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食用油經營的監管,依法查處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油經營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各類無證收運、處置餐廚垃圾以及生產經營餐廚垃圾加工制油等危害環境和人身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糾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監督檢查,並為其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六條?中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由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場(廠)處置餐廚垃圾的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準予延期的,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重新簽訂經營協議。
第三十八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措施,保證餐廚廢棄物的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保障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預防餐廚廢棄物汙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壹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a)廚房廢物沒有貯存在標準的收集容器內;
(二)未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存放的;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汙水排放管道和公共廁所;
(四)將餐廚垃圾交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和處置的。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向河流、湖泊、水庫、溝渠排放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未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協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拒絕備案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用於飼養畜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停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權限和程序發放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