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按照規定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省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前三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編制和審核的建設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審批或者價款審定的依據。”三、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也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四、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壹、二、三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的範圍以及未經培訓合格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省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個人未經備案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五、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或者不按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