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壹)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紙類、塑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舊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廢水銀產品、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固體廢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單獨收集的被汙染的紙類、塑料制品、紡織物和灰土等固體廢物。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循序漸進、覆蓋城鄉、獎懲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等義務。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七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壹)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
(二)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於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並納入財政預算;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用地選址等規劃管理工作;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分類收集後有害垃圾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機肥的推廣工作;
(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等行業管理工作。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和賓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九條 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等環境衛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