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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2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藥品、醫療器械的使用,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機構(以下統稱使用單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驗收、貯存、養護、維護、調配、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門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建立藥品、醫療器械采購、驗收、貯存、養護、維護、調配、使用等管理制度,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的安全責任。第二章 采購與驗收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使用單位應當從具備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註冊人、備案人、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第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指定部門或者人員統壹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械,其他部門或者人員不得自行采購。第七條 以招標投標方式采購藥品、醫療器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接受藥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八條 使用單位采購藥品、醫療器械,應當查驗下列資料:

(壹)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許可證、備案憑證和營業執照;

(二)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四)藥品檢驗報告書、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明、醫療器械合格證明;

(五)藥品、醫療器械銷售人員授權書的原件和身份證明。

使用單位應當索取前款規定的資料並建立采購檔案。資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供貨企業的印章。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建立采購檔案。第九條 藥品、醫療器械到貨時,使用單位應當核實和記錄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核對藥品、醫療器械與隨貨同行單、票是否相符。

冷藏、冷凍的藥品、醫療器械到貨時,使用單位還應當核實和記錄運輸時間、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等質量控制狀況。對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第十條 使用單位購進藥品、醫療器械,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藥品、醫療器械驗收記錄應當由驗收人簽名。經驗收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按照采購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使用單位對接受捐贈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從其他使用單位調進的急救藥品以及外請醫師自帶的醫療器械,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驗收和記錄。

記錄事項和記錄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貯存、養護與維護第十壹條 使用單位貯存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場所、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符合藥品、醫療器械包裝標示的貯存要求。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貯存藥品和醫療器械實行分類存放。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別貯存、分類存放。

過期、失效、淘汰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當放置在不合格庫(區),不得與合格藥品、醫療器械混放。

使用單位建有藥房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藥房管理規範要求。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並執行定期檢查制度,對貯存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檢查、養護和維護,監測和記錄貯存區域的溫濕度。

對檢查發現的過期、失效、黴爛、蟲蛀、破損、淘汰的藥品,和過期、破損、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封存、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處理。第四章 調配與使用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依法核定的診療科目或者服務項目範圍內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處方調配藥品。處方審核和調配工作應當由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直接接觸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醫療器械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醫療器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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