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交通工程造價,是指交通建設項目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運營維護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具購置費、其他工程建設費、預備費以及國家規定應計入工程造價的相關費用。第三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交通運輸項目的造價管理。
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交通工程費用定額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及時修訂。
交通運輸工程費用定額包括:
(1)估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
(3)工期和勞動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定額;
(五)工程量清單計量規範;
(六)政府指導價或者收費標準;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定額。
交通工程造價中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專項評估、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費按造價定額計算。沒有成本定額的,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潤。第五條交通項目實行造價監督、資質認定、造價評估、計量支付、工程變更、新增單價、價差調整、績效評價等造價管理制度。第六條交通工程造價管理實行責任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成本管理;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工程造價的設計控制;監理單位負責工程造價的合同監控;其他單位和個人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工程造價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七條交通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審查,應當考慮項目實際情況,結合項目使用功能和投資情況,註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對於資金有限的項目,可以實行限額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的技術規範、規程、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序編制工程造價。第八條交通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概算和預算應當按照編制時的費用定額進行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應控制在批準的投資概算允許調整的範圍內。批準的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批準不得突破。通過合理低價中標,鼓勵工程實際造價低於設計概算。
施工圖預算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之內。第九條交通工程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在設計文件的基礎上按照相應的費用定額確定。第十條交通運輸招標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清單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相應批準的概算或者預算,並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交通項目招標文件應當明確造價計價事項,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簽訂與招標文件不壹致的合同。
發包人應當在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合同及補充合同簽訂後30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交通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從事造價計價、經濟評價、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造價監理、招標代理、辦理工程結算和決算、承辦工程造價咨詢、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造價資質,出具的造價文件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編制單位和編輯人員應當在成本文件上簽字蓋章,並對成本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違反前款規定出具的造價文件不得作為審批、招標、簽訂合同或者結算付款的依據。第十四條交通項目竣工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工程決算。項目竣工決算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對工程造價管理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公開。第十五條從事交通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造價活動中不得出具虛假的計量和計價報告,不得虛報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