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是全國統壹考試,經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從事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單位以及其他需要提供藥學服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
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常管理委托給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執業藥師認證中心,考試委托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考試制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10月。原則上每年舉辦壹次。
考試以四年為壹個周期,參加所有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所有科目的考試。部分科目免試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考試科目。
申請資格
符合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條件的,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註冊。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直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居民參照《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報考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4.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