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三條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產品的檢疫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第四條城鄉各類菜市場、商品交易會、商品交易會和物資交易會的主辦者,應當負責市場和場地的食品衛生管理,設置必要的公共衛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第五條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必須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營業時間內,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放在顯著位置。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倒賣衛生許可證。第六條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操作時必須佩戴或持有健康證。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口腔的食品的生產和銷售。第七條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環境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周圍環境整潔,距離垃圾站、汙水坑、畜禽養殖場(圈)、公共廁所等汙染源25米;
(二)攤點布局合理,直接入口食品攤點應與畜禽產品、水產品等易腐食品攤點分開設置;
(三)在有給排水系統的城市集貿市場和街道設置飲食攤點,主辦者應當修建清洗食品所需的給排水設施和器具設備;沒有供水設施的飲食攤點,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備清潔儲水容器,並保持足夠的清潔水;
(四)場館內有密閉的垃圾、泔水和廢棄物存放設施;
(五)銷售直接進口食品的攤位應當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專用售貨亭、工作臺(櫃、車)以及相應的通風、防腐、冷藏、防塵、防蠅、防鼠和其他有害昆蟲的設施;
(六)在重要旅遊景點、大中城市主要街道兩側和交通頻繁的地段壹般不準設置飲食攤點。真的需要設置。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壹規劃,劃定適宜的場所。第八條街頭飲食攤點和畜禽產品、水產品市場,其場地和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驗收後方可營業。已經開業的,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限期改造,達到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第九條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食品應當新鮮、清潔、無毒無害,色、香、味等感官性狀正常,所有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洗滌劑、消毒劑和包裝材料符合規定的衛生標準;
(二)肉、奶、蛋、魚等食品或者其他易腐食品的制造和銷售。應當冷藏保存,做到原料與成品、生食與熟食分開放置;
(三)直接入口銷售的生食應當清洗消毒,熟食應當高溫烹調,存放過夜或者夏季超過六小時的熟食必須高溫或者其他方法消毒後方可銷售;
(四)制作食品、飲料和清洗食品及其加工用具所使用的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自制、自銷、經銷的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標明產品名稱、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碼、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內容。,不得銷售無上述包裝標識或說明的產品。
(6)無包裝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放置在清潔的碗櫃內,碗櫃外的食品應當有符合衛生要求的蓋或者罩。銷售食品時,應當使用清潔的專用銷售工具,銷售款不得混入食品;
(七)餐具、飲具、加工盛放熟食的器具和容器,使用前應當嚴格清洗消毒;餐具、飲具不具備自行消毒條件的,應當采取集中消毒或者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壹次性餐具、飲具;其他與食物接觸的工具、容器、臺面、架子、櫃子、櫥櫃等也要保持清潔、無毒、無害。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穿潔凈的工作服;生產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時,必須按照衛生要求操作;手工制作食物的人不允許留長指甲,操作時不允許在手上佩戴飾品或塗抹化妝品;
(九)生產經營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隨地丟棄廢棄物、垃圾或汙水;
(十)食品原料和成品不得混入有毒、不潔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