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第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法院觀點:
張作為年輕女性,基於傷情和工作需要,對其面部進行疤痕修復是必要的、合理的,由此產生的疤痕修復和美容費用應予支持。對於張在美容院進行的微整形手術,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微整形手術是面部疤痕的必要修復,且費用明顯高於醫院整形科的費用,該微整形手術產生的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和肇事者承擔。對於張當庭提出的後續治療費問題,因尚未制作,在制作完成後另行起訴。
律師說:
根據《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費應當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實踐中,後續治療中如何讓法院支持整容費?
(1)如果面部疤痕明顯,確實需要進壹步治療和美容修復,需要醫院醫囑,說明需要進行疤痕修復治療。最好能記錄治療次數和基本治療費用,便於循證申請鑒定。
(2)申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後續治療費用進行鑒定。鑒定意見不能確定的,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