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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普通門診報銷政策

法律分析:1、壹是學生、兒童。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2、二是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3、三是其他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1、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報銷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範圍內的藥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甲類藥物是指全國基本統壹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乙類藥物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情況調整,這類藥物先由職工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範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以下藥品不在基本醫保報銷範圍:

(1)主要起營養滋補作用的藥品(2)部分可以入藥的動物及動物臟器,幹(水)果類(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泡制的各類酒制劑(4)各類藥品中的果味制劑、口服泡騰劑(5)血液制品、蛋白類制品(特殊適應癥與急救、搶救除外)(6)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2、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報銷

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臨床診療必須、安全有效、費用適宜(2)由物價部門制定了收費標準(3)由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的定點醫療服務範圍內。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確定。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先由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自付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診療項目目錄以內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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