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局是對食品、藥品進行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單位,主要管理食品的生產、流通(經營)、餐飲(飯店);藥品的生產、流通(經營)、使用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食藥監管局主要負責:
1、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餐飲服務許可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
3、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國家保健食品標準,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
4、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監督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及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5、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負責藥品經營(零售)許可事項,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6、負責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
7、組織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及餐飲服務環節從業人員培訓。
8、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
9、組織查處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中的相關違法行為和危害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10、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國家規定範圍內的精神藥品,應當持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