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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市、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督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第四條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與工會組織、企業組織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和工作聯系制度,聽取工會組織、企業組織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監察職責和權限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未依法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和工資發放表的;

(四)未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未按規定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和工作時間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未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

(二)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三)未執行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

(四)不執行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五)在高溫天氣強迫勞動者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勞動保護和勞動時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藥經營單位(四)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第十壹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職業中介機構遵守職業中介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無證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三)無合法證照為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四)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的;

(五)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六)非法收取職業中介服務費的;

(七)其他違反職業中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遵守職業技能培訓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糾正和查處下列行為:

(壹)擅自變更名稱、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和舉辦者的;

(二)發布未經審批機關備案或者與備案不符的招生簡章、廣告的;

(三)違反職業中介服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職業技能培訓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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