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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穩定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維護農村經濟秩序,保護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為落實生產經營責任,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承包方簽訂的農用地、果園、森林、草原、荒地、荒山、灘塗、水面、農業機械和小型水利設施等農業承包合同。第四條 訂立農業承包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林業、畜牧水產、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業的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各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統稱為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的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培訓農業承包合同管理人員。

鄉級人民政府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的鑒證、檔案管理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調解工作。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農業合同仲裁委員會,負責農業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工作。第二章 發包與承包 第八條 鄉鎮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所有資源、資產和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源的發包方。第九條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項目,應當先由本組織成員發包,發包方式可以是集體、家庭、個人發包,也可以是聯戶、個人合夥發包。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同意,也可以由本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第十條 承包的項目、方式以及承包的形式、指標、期限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專業承包項目和開發性項目公開招標,應當在招標10日前發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發包或者依靠權力壓低發包指標。第十壹條 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相應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對集體所有的資源、資產行使所有權,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資源行使經營權;

(二)按照農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向發包方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或承包金(產品),組織使用發包方提供的勞動力;

(三)按照農業承包合同的規定為發包方提供服務;

(四)保障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不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行使農業承包合同約定的資源資產使用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承包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有權優先承包原承包的生產項目;

(三)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4)保護承包的資源、資產,不得損壞、毀壞,不得進行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

(5)按農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交納稅費、村提留鄉統籌費或承包金(產品),提供勞務。第三章 農業承包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十四條 農業承包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也是農業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五條 農業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承包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地點、標誌、型號和生產經營方式;

(二)承包年限和承包起止時間;

(三)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內容;

(四)國家農產品訂購任務、稅費、村提留鄉統籌費或承包金(產品)、勞務費;

(五)承包方對土地的建設和投入,對其他資源、資產的維護和建設;

(六)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及處理辦法;

(七)當事人雙方及對方認為必須明確的其他事項。

聯產承包或者個人合夥承包的,農業承包合同應當附有聯產承包或者個人合夥承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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