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規範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高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實行價格公示。
三、本規定所稱價格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常用藥品、醫用材料和主要醫療服務的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的壹種方式。公示的具體藥品、醫用材料品種及醫療服務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衛生主管部門***同確定。
四、醫療機構對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的中藥飲片產地等有關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
五、醫療機構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
六、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批準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情況。
七、醫療機構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可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方式實行價格公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對所提供的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公示。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制。
八、實行價格公示的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價格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
九、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推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
十、對醫療機構不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價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壹、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應當同時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群眾進行監督。
十二、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