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安全生產管理建立了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加強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和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第九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單位有宣傳教育安全生產工作的義務和輿論監督的權利。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生產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壹)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通過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
(六)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1)工程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4)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五)保證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