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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竹菊事件判決

2011下半年,“溫州女老板鄭竹菊非法集資1.31億潛逃”在全國引起轟動。國務院將此案列為專項督辦案件,鄭竹菊在溫州家喻戶曉。2013 6月17溫州龍灣區法院宣判,“引爆”溫州民間債務危機第壹人鄭竹菊因犯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被判19。龍灣法院查明,2009年以來,鄭竹菊在溫州市龍灣區永中街家電商場先後承兌了王某、向某等107名被害人的承兌匯票,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支付承兌匯票的全部現金。鄭竹菊70歲的父親鄭祥剛幫助他接收承兌匯票,準備收據,並負責承兌匯票交易的記賬。鄭竹菊使用上述承兌匯票在店內購買商品或非法貼現給余某、吉某(均另案處理)。至2011年8月20日,鄭竹菊違規辦理的承兌匯票金額共計人民幣771261856.22元。至案發時,鄭竹菊、鄭祥剛尚未支付承兌匯票8045646.438元+0元。

此外,從2010開始,鄭竹菊以1.5至2.5不等的月息,向鄭某、於某、丁某、張某等69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147743000元。其後,鄭竹菊利用上述非法貼現的資金和非法吸收的資金,將他人承兌匯票的全部現金返還,支付非法吸收資金的利息,購買房產,高息借給、王等人。

2011八月下旬,鄭竹菊因為“爆炸”而“出走”。壹審法院認定鄭竹菊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罰金200萬元。鄭相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兩人被責令退賠違法所得8000多萬元,退還被害人。

鄭竹菊父女不服,提起上訴。溫州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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