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是指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以及交付使用後運營維護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及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有關費用。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未規定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適時修訂。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包括:
(壹)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
(三)工期定額和勞動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臺班定額;
(五)工程量清單計量規範;
(六)政府指導價或者收費標準;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造價定額。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中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專項評估和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費按照造價定額計算,沒有造價定額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潤計價。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實行造價監督、資質資格、造價評審、計量支付、工程變更、新增單價、價差調整、績效考評等造價管理制度。第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實行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造價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造價負設計控制責任;監理單位對工程造價負合同監控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造價負相應責任。第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勘察設計及審查應當考慮項目實際,結合項目的使用功能和投資情況,註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對於資金受限的工程項目,可以實行限額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技術規範、規程、標準及基本建設程序編制工程造價。第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應當按照編制時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控制在已批準的投資估算允許調整的限額範圍內。經批準的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批準不得突破。鼓勵通過合理低價中標使工程實際造價低於設計概算。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之內。第九條 交通運輸工程運營維護費用,應當根據設計文件按照相應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第十條 實行招標的交通運輸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清單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壹條 招標人編制的投標控制價不得超出對應的批復概算或者預算,並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明確造價計價事項,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簽訂與招標投標文件不壹致的合同。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簽訂後30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計價,經濟評價,編制投標控制價、投標報價,造價監理,招標代理,辦理工程結算、決算,承擔工程造價咨詢和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等工程造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的造價資質資格,出具的造價文件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編制單位和編審人員應當在造價文件上簽名和加蓋印章,並對造價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前款規定出具的造價文件,不得作為審批、招標投標、簽訂合同或者結算支付的依據。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完工後,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竣工決算。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對項目造價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五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造價活動中不得出具虛假的計量計價報告,不得虛報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