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小作坊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安排人員,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於工商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小作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開辦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五)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復印件(無食品安全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生產工藝流程圖、包裝形式等加工技術規範;?
(六)質量安全承諾書。?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小作坊的備案情況,並通報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和小作坊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第五條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與其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生產、包裝、貯存等固定場所,地面、墻面應當平整硬化,易於清洗消毒; ?
(二)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禽畜養殖場所、垃圾站、公***廁所、化工企業等汙染源周邊25米範圍內不得開辦小作坊;?
(三)具有相應的防塵、防鼠、防蚊、防蠅、防蟲以及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和設施,並能夠妥善處理垃圾和廢棄物;?
(四)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生產工藝技術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規定;?
(五)生產經營區和生活區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六)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人員和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本省制定的標準和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條 禁止小作坊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二)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六)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七)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頭等高風險食品品種;?
(八)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九)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裝方式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第七條 小作坊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目錄,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增加本行政區域小作坊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