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標的。這是民法上的術語,經濟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與客體指向壹致。其中,有的指客體,就叫標的物,例如,產品購銷合同的標的物是產品,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租賃物等;也有的指行為,例如,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都是以某種形式提供的勞務。標的是經濟合同必須具備的最重要的條款,沒有標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到點了,也就不需要什麽經濟合同了。
二是數量和質量。即標的物的特定性,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模。比如,產品的數量、完成的工程量等是標的物的數量指標;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工程項目的標準等是標的物的質量指標。沒有數量和質量指標,經濟合同就無法履行。
第三,價款或酬金。它是為取得對方的產品、工程竣工、勞務或智力成果而支付的價款。在作為合同標的的貨物中,這種對價稱為價格;在作為合同標的的勞務中,這種對價稱為酬金。它們都以貨幣形式(數量)表示。
第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經濟合同中壹方當事人有權主張權利,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是確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標準。有不同類型的經濟合同,其約定的履行期限也相應不同,有的明確規定在某月、某日;有的則規定在某段時間內連續交貨。到履行期或者履行期屆滿,義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地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當事人經協商確定的,稱為約定的履行地;依法直接規定的,稱為法定的履行地。如果既無約定也無規定,則視合同內容需要而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履行,貨物運輸合同應當在收貨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有很多種。有的規定需要轉移財產才能履行,有的規定需要提供勞務才能履行;有的規定壹次履行,有的規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規定必須當面履行,有的規定允許他人代為履行;有的規定送貨上門,有的規定提貨點;等等。
五、違約責任。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經濟合同的標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的承諾壹般在合同中以違約金的形式予以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無論另壹方是否因此遭受損失,違約方都應向另壹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還應當補足不足部分,以賠償損失。這種損害賠償稱為補償。
除上述各類經濟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外,《經濟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規定或者根據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如果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合同應當包括工程質量、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資金的撥付和結算、工程的交工驗收等內容,那麽這些內容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這類合同的主要條款。又如,由於財產保險的特殊性,財產保險合同除了要對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等作出約定外,還要對責任免除、賠償方式、保費交付方式、起止期限等作出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否則很容易導致合同糾紛。此外,壹方當事人要求規定的條款也構成主要條款,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如果壹方的要求另壹方認為不能接受,那麽經濟合同就不能成立。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經濟合同時,既要考慮到主要條款的完整性,這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之壹;又要註意主要條款的詳細性,明確、完整地規定每壹條款的具體內容,這是合同能否有效履行的重要條件之壹。同時,它們也直接關系到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妳說的是壹些規章制度,不屬於合同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