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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數額標準

生產、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 "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者明知是用於供人食用而銷售此類藥物或者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的,應予立案查處。

明知飼養的供人類食用的動物使用了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使用了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而為飼養供人類食用的動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供人類食用的動物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 "瘦肉精")和其他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銷售此類藥物或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的,將受到起訴。明知飼養的供人類食用的動物使用了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使用了含有此類藥物的飼料,仍為其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供人類食用的動物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各條規定不構成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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