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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如何應對產品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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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和前妻大s的“互撕”劇不小心帶火了馬六記的酸辣粉。

165438+10月24日,“馬六記酸辣粉兩天賣超500萬”的消息沖上微博熱搜。電商平臺數據顯示,截至6月24日165438+,汪小菲媽媽張蘭直播間的酸辣粉銷售額已經超過7000萬元。

這個酸辣粉的代工公司是阿寬食品,目前正在沖刺a股上市。阿寬食品稱,公司定制銷售業務主要為客戶提供代工服務,分為國內定制銷售業務和國外定制銷售,大部分來自國內定制銷售業務。公司的定制銷售客戶主要是大型知名食品電商企業,如三只松鼠、百草味、李子奇、網易酵母等,主要通過第三方電商平臺銷售。

歐陽娜娜“下海”第壹站被罵上熱搜。165438+10月30日,歐陽娜娜自主品牌因價格高成本低登上微博熱搜。壹件純白浴袍988元,壹套純白睡衣988元,兩雙純白襪子168元...歐陽娜娜推出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品牌“納比”,其令人咋舌的定價引發網友熱議。165438+10月28日,江蘇淮安某紡織廠負責人徐青(化名)說,滌綸纖維,俗稱滌綸,是比較便宜的面料之壹。以毛巾和浴袍為例,滌綸纖維毛巾的成本為0.035元/克,浴袍的成本在50元/件左右。據他介紹,為品牌代工的流程很簡單。將品牌LOGO添加到現有產品或需要設計的圖案上,壹般是基於產品裸價上的設計。他為《時代周刊》做了壹個報道。根據納比浴袍的材質,制作成本約為60元/件,加壹個LOGO約為65元/件。包括包裝設計和品牌授權,如果普通品牌在電商平臺銷售,按照市場行業來說,壹件的價格最多不會超過300元。

目前國內關於代工的法律法規並不多。壹旦出現糾紛,如何界定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代工產品引發的法律糾紛中如何劃分責任?

壹、OEM中的法律關系

代工中,委托加工者與受托者之間是基於委托加工協議的法律關系,這就給直接生產增加了壹層關系,至少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消費者或被侵權人)三個主體,法律關系更加復雜。

基於三方可能發生的糾紛,三方的法律關系和責任劃分如下:

(1)內部關系: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委托加工者與實際產品生產者(委托加工者)之間關於產品質量內部責任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內部關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配壹般劃分如下:

1.委托人絕對主導OEM流程的情況。如果委托方掌握關鍵核心技術,負責設計開發新產品,甚至對委托加工方使用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包裝材料、儲運方式的選擇有明確要求,並設置了質檢、監督等程序,加工方在生產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很小,此時的產品質量責任應由委托加工方承擔。

2.受托人在侵權糾紛中存在過錯。如果代工產品的侵權行為是由於受托方的原因造成的,如對生產條件、環境、設備的控制不到位,生產工藝操作失誤,擅自改變包裝方式或儲運方式,或者受托方違規采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則由受托企業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2)外部關系:產品制造商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對外關系可分為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

1.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產品質量問題尚未造成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的民事責任,如不符合約定的產品質量、不具備規定性能的責任。

2.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當產品對人造成損害時,與產品相關的人,即生產者和銷售者,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質量侵權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除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侵犯知識產權也是壹種產品侵權責任。

二、OEM產品引發糾紛的法律責任劃分

(壹)OEM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1.在對外責任方面,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也就是說,委托加工者作為產品的實際生產者和銷售者,需要承擔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因此,在貼牌生產模式下,委托人實際控制銷售渠道,銷售產品,消費者可以基於銷售合同和合同的相對性,要求委托人承擔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2.在內部責任方面,委托人可以根據與委托加工人簽訂的加工合同約定,約定委托人承擔產品質量違約對外責任後,向內受托人追償,要求委托加工人對其生產行為不合格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承擔最終責任,即委托人對內向受托人追償。

(二)貼牌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侵權的責任。

1.在對外責任方面,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第三人(消費者或者被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消費者可能難以知道實際生產者,所以不能剝奪其請求權,只需要提供初步證據。

2.在內部責任方面,根據《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約定劃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義務和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沒有約定的,由過錯方承擔侵權責任。

OEM生產中的法律風險預警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應當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被告對具體訴訟請求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總之,對於起訴條件的審查,被告是否“合格”只需要審查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與爭議法律關系有關的初步證據,而不應由實體審判程序來判斷,被告最終是爭議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還是責任主體。否則起訴的目的就落空了,訴訟就無法進行。

綜上所述,在貼牌引起的法律糾紛中,無論是產品質量還是產品侵權責任,只要原告提交初步證據,作為貼牌客戶的品牌方就有可能成為訴訟被告,從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為了防範OEM產生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

(1)選擇合格的產品OEM廠商。委托加工者在選擇合作承包方時可以重點關註其生產資質和加工水平,選擇生產實力、科研水平和合作信譽好的工廠合作。

(二)加強對受托方產品生產的監管。從工藝標準化、全過程公開化、工藝精密化三個方面嚴把監督抽查關,進壹步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可以采取抽查、驗收等程序對受托方的產品生產活動進行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產品質量問題。

(3)規範受托方的采購行為。委托方應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細化工作要求和實施標準,明確崗位權限和職責,加強采購需求風險防控,預測采購需求形成和實現過程中的各類風險事項,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和備選方案,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在采購協議或委托加工協議中,應明確受托方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的質量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約定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增強受托方的責任意識。

(4)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重視消費者權益和知識產權保護,積極回應消費者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反饋意見,完善消費者保護制度和知識產權登記授權制度。對於不參與設計的OEM產品,應在合同中明確OEM產品設計方案的供應商;如需提供自己的技術方案,應事先評估該技術方案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並在合同中與加工者約定產品涉嫌侵權時的責任分擔,防止侵犯消費者權益和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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