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以及藥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研究起草藥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行使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開展本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查處;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部門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四)負責新藥、仿制藥品、中藥保護品種、淘汰藥品、藥用包裝材料和保健品的初審;審查進出口藥品;組織實施非處方藥制度;負責藥品的再評價、不良反應監測。
(五)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醫療單位制劑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認證制度;核發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制劑許可證;審批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審批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用或者臨床驗證。
(六)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審批醫療器械產品的註冊;負責醫療器械的再評價、不良反應檢測。
(七)負責監督檢驗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發布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公報;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
(八)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
(九)負責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註冊制度。
(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