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孩小東,放學後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車接同學回家,途中不慎撞倒王軍,致顱內嚴重損傷,構成五級傷殘。事故發生後,雙方達成了賠償8萬余元的協議,但王軍後來反悔,起訴至法院。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後,支持了王軍事後的悔罪,判令小東父母賠償王軍75.2萬余元。
2015年9月,王軍走在某技校附近時,恰巧該校15歲學生小東開車帶同學蕭薔(16歲)經過此路段。由於當時天已黑,小東開得很快,疏忽了觀察路況。該車不慎與王軍相撞,造成3人倒地受傷。
王軍倒地時,頭著地,受了重傷。他立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王軍顱內出血,顱骨多處骨折,進行了開顱手術。所幸搶救及時,無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後,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小東的機動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載有12周歲以上人員。途經事故發生路段時,疏於觀察路面,遇情況未采取措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王軍、蕭薔在事故中的無過錯行為不負責任。
2016 1月,王軍家屬與小東父母經調解達成協議,約定小東壹次性賠償王軍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8.4萬元。協議簽訂後,小東父母向王軍支付了8.2萬元。
沒想到,2016,16年2月底,小東和父母收到了法院寄來的傳票和應訴材料。原來,王軍將他們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金額為1.2萬元。
庭審中,王軍表示,與小東父母達成調解協議後,有進壹步的治療和傷殘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其因事故造成重度顱腦損傷,留下中度精神障礙,構成五級傷殘,開顱面積超過6平方厘米,構成十級傷殘,需要長期護理。
小東父母認為雙方已達成調解協議,壹次性支付了賠償金。雙方代理人已簽署協議確認,王軍現起訴要求賠償,無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昆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軍在與小東父母簽訂調解協議時未接受後續治療和傷殘鑒定,故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對其受傷程度存在較大誤解,且調解協議中的賠償金額與王軍實際損失相差10倍,若僅按照調解協議內容進行賠償,明顯顯失公平,被害人現要求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相關費用憑證,法院判令小東父母支付王軍75.2萬余元。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和被告均未上訴。
特別推薦> & gt&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