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本條所列假藥。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由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療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延誤診療的;使用生產、銷售的未標明急救所必需的有效成分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嚴重殘疾、三人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卻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書、證照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