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等設置的,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的霓虹燈、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簡、高效、便民原則,指定三個以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結合城鄉規劃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會展、慶典、公益、促銷等活動臨時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動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納入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第五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征求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並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六條 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長期公布,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經公布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範圍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符合國家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裝置的,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汙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壹)利用或者遮擋指路牌、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燈、LED等光源性廣告設施與交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距離過近,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與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相近,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區域;
(四)破壞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影響市政公***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橋梁、危房、違章建築的;
(七)利用行道樹、綠化帶,侵占、損毀綠地,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礙機動車、行人通行的;
(八)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控制地帶,但自設性戶外廣告除外;
(九)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涉及兩個以上主管部門實施許可或者審批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壹個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壹辦理。第十壹條 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許可或者審批機關在作出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應當在政府網站和專門場所公示15日,或者通過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許可或者審批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保障戶外廣告設施安全;對檢查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維修或者拆除。
遇到臺風、暴雨等自然災害,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發布者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
對畫面汙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照明或者電子顯示出現斷亮或者殘損的,應當及時更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