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新聞發布、政務公開、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農業抗災救災生產,承擔農情調度分析,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牽頭協調廳系統和行業安全生產;承辦涉及臺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
(二)人事處。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廳業務主管社團相關事務。
(三)發展計劃與財務處。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管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相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科技教育處(省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與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承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牽頭協調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草場、漁業水域、宜農濕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
(五)調研處。
承擔農業產業發展政策的研究,提出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廳有關綜合性文件、重要報告。
(六)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有關農業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對其他部門擬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中有關條款提出審核意見;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農業行政復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
(七)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指導全省農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分析與預測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發布農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八)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建設;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壹事壹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規定;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違規、違紀事件;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九)國際合作處。
歸口管理廳系統涉外事務;承擔農業國際貿易研究、農產品出口促進和農業產業損害調查;承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農業外援和援外工作的有關事宜。
(十)種植業處(省植物保護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糧、棉、油、麻)發展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重大項目;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種植業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植物內檢和遺傳資源保護;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組織種植業抗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
(十壹)經濟作物處(省農業板塊基地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訂經濟作物生產規劃與產業布局,並組織實施;提出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經濟作物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擬訂經濟作物技術推廣和新品種、新產品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種子種苗繁育管理工作;擬訂農業板塊基地規劃,指導農業板塊基地的建設。
(十二)省飼料工作辦公室。
擬訂飼料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飼料產品質量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飼料行業行政許可;承擔飼料業發展的預測預警;協助組織飼料檢測和質量監測工作;開展飼料工業信息統計,推廣重大科技成果與技術。
(十三)農業產業化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指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布局、產業調整和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農業重大項目稽查辦公室。
組織推動農業各類項目政策的實施並監督落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項目資金的稽查工作;監督檢查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財務管理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廳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五)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承擔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農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2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農藝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0名。
五、其他事項
(壹)省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從廳機關劃出,單獨設置為省農業廳所屬的副廳級事業單位。其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二)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省衛生廳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省農業廳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