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普通門診 參保職工壹個自然年度內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就醫購藥費用,有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壹,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 第二,實行最高支付限額管理。普通門診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繳費人員500元;6%、繳費人員1200元;10%繳費人員2000元。 第三,按年度予以保障;2021年普通門診費用由個人賬戶予以保障;2022年按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的50%支付;2023年起按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標準支付。 第四、按就診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在職、退休身份確定報銷比例。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在職職工支付比例為50%,退休人員支付比例為60%;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在職職工支付比例為60%,退休人員支付比例為70%。 2、城鄉居民普通門診統籌 參保城鄉居民普通門診年最高支付限額由120元調整為300元。 第壹,報銷不設起付線; 第二,開通三、二級醫療機構醫保刷卡業務; 第三,按醫療機構等級設定醫保報銷比例(三級、二級及以下報銷比例分別為50%和70%)。 3、門診慢特病。 患有省統壹規定的高血壓、冠心病等63種病種,參照住院報銷比例,每個病種設定年度報銷限額。參保人員可向縣醫保經辦機構申請慢特病門診待遇。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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