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儲存物品第3、4項是指: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壹、在儲存過程中按照危險化學品儲存火災危險性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歸類分為五類:(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廠房和倉庫部分表3.1.3〉)
甲類液體: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征有6點:
1、閃點小於28℃的液體;
2、爆炸下限小於10%的氣體,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爆炸下限小於10%氣體的固體物質;
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並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3.5.1規定,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1的規定。
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於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於5t時,不應小於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m。
擴展資料:
其他儲存類物品有:
壹、乙類: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征有6點:
1、閃點不小於28℃,但小於60℃的液體;
2、爆炸下限不小於10%的氣體;
3、不屬於甲類的氧化劑;
4、不屬於甲類的易燃固體;
5、助燃氣體;
6、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緩慢氧化,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二、丙類: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的特征有2點:
1、閃點不小於60℃的液體;
2、可燃固體
三、丁類: 難燃燒物品。
四、戊類:非燃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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