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煙草串貨的定義及危害
煙草串貨是指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收購、銷售非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或個人經營的煙草制品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煙草市場秩序,損害了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也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安全隱患。
二、對煙草串貨行為的處罰
對煙草串貨行為將依法查處,主要處罰包括:
1.沒收違法所得: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經營者通過串貨行為獲得的違法所得。
2、罰款: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違法經營者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以示懲戒。
3、吊銷許可證:對於嚴重的煙草串通行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吊銷其煙草專賣許可證,使其不能繼續從事煙草經營活動。
4、追究刑事責任:對煙草勾結行為構成犯罪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項措施加強對煙草串通行為的監管
為了有效打擊煙草串通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市場監管:加大對煙草市場的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煙草串貨行為。
2、建立信息**** 共享機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 共享機制,共同打擊煙草勾結行為。
3、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媒體宣傳、舉辦講座等形式,提高經營者和消費者對煙草勾結危害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綜上所述:
煙草串貨處罰是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查處煙草串貨行為,通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進行處罰。同時,加強市場監管、建立信息**** 共享機制、加強宣傳教育等措施也是打擊煙草勾結行為的有效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無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壹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已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定: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到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進貨總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擅自經營專賣、專營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