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類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工具、設備、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或者用上述食品添加劑經營食品;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照規定註冊,或者未按照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被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產停業的。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